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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的政治思想有何異同?

古希臘是西方文明的發源地,那裏誕生的思想家的思想對整個西方文明產生了深遠的歷史影響。柏拉圖和他的學生亞裏士多德兩人,以其睿智的思想和嚴密的理論體系,在整個西方文明發展的歷史長河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為師生關系,亞裏士多德的很多觀點和柏拉圖很像。但正如亞裏士多德自己所說:“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他們在壹些重要問題上的觀點大相徑庭,甚至截然相反。首先,兩人都非常重視正義理論,這是柏拉圖國家和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同樣,亞裏士多德的法律觀也是正義觀。他們都把正義論作為國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則,認為法律應該與正義相壹致。維護法律就是維護正義,遵守法律就是遵守正義。在正義的定義問題上,他們也有熟人觀點。柏拉圖傾向於將正義視為個人和國家的“善”。亞裏士多德也認為政治的“善”就是正義。在對政體的研究中,柏拉圖在《論政治家》中將政體分為正常政體和異常政體,並主張吸收三種正常政體的長處組成混合政體。亞裏士多德繼承了柏拉圖對正常政體和非正常政體的劃分,認為介於三種正常政體之間、吸收了三種正常政體優點的中間政體是最好的,也最有利於法治的實施。兩人都有自然法的思想,柏拉圖初步有了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亞裏士多德進壹步發展了這壹思想,把自然法和人法作為區分法律的壹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範圍的問題上,凡是兩者都同意是城邦的東西,都應該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他們特別強調守法的重要性,把民眾的普遍服從和遵從作為法律充分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兩人都重視憲法。柏拉圖認為立法首先要制定憲法,這是基本的。亞裏士多德在劃分法律時也將憲法與其他法律分開稱為基本法,其他的稱為非基本法。在學術上,柏拉圖把熱愛知識、永遠追求真理的精神作為衡量壹個哲學家的重要標準,而亞裏士多德的名言:“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正是這種精神的體現。亞裏士多德既繼承了柏拉圖的思想,又發展了柏拉圖的思想,使得他們在許多問題上的觀點大相徑庭。總的來說,由於出身、教育和生活經歷的差異,柏拉圖站在了貴族的立場上,他的思想中包含了自然、神諭等諸多理想化的色彩。而亞裏士多德則更傾向於民主、平等和實用主義,多從人類生存的自然需要考慮問題。首先,兩者的區別在於對政治制度的研究。與柏拉圖的理想化相比,亞裏士多德更加現實。他徹底拋棄了“哲學之王”,推崇中產階級的立憲主義。與亞裏士多德相比,法律主張法治的重要性,把法治放在第壹位。柏拉圖的法治處於次要地位。在談到法治的必要性時,柏拉圖認為法律是壹種外在的行為規則。當人們的行為不能被自身的“道德正義”所調整時,就需要被外在的法律正義即“訴訟正義”所調整。雖然兩人都認同法律是正義的體現,但柏拉圖對法律的定義是神化的自然理性,“理性之名為法。”亞裏士多德定律更像是壹份契約。“法律是人們互不侵犯權利的保證”。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社會成員的劃分。柏拉圖認為,壹個完美的理想國應該由三部分組成,即統治國家的階級、為國家服務的階級和生產者的階級。它們是上帝用不同的材料制成的,不能在不同的階級之間改變。相反,亞裏士多德認為任何壹個城邦都有三個階級:極富、極貧和中產階級。這種基於財產的劃分在三個階級之間並不是固定的,這種劃分比柏拉圖嚴格的自然不平等要進步合理得多!啟示: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思想產生的背景伯羅奔尼撒戰爭後,希臘城邦進入危機和衰落。城邦民主的全盛時期開始消退,社會出現了壹系列危機。這和我們的春秋戰國時期很像。在他們的思想中,也存在著人治與法治之爭,以及如何實行法治的問題。盡管柏拉圖的“哲學之王”思想與儒家的“明君”理論有著本質的區別,但二者最終都是以人治為導向的。在法律的實施上,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都認為城邦的壹切都在法律的範圍之內,這與法家的“壹切由法而行”非常相似,使得法律無處不在。認為今天放松是不可取的,這是壹種極端的理論。本文作者認為,壹個很大的原因在於西方強大的自然法傳統。人們認為世界的法律必須依據自然法制定,自然高於任何人,包括國王,國王是上帝的奴隸。既然法律是神的法律,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這使得人們在立法時考慮許多自然法的正義性,並且由於立法者也必須遵守法律,所以在制定法律時,他們盡力制定出符合每個人生活習慣並能被人們接受的好法律。有了好的法律,人們也接受並自覺遵守這樣的法律,法治的優越性就體現出來了。另壹方面,在中國古代,“上帝是國王的仆人”。立法者不受任何東西的約束,所以制定法律時考慮的唯壹標準是能夠穩定統治和保存國家。為此,我們會毫不猶豫地施以極其嚴厲的處罰,讓人談法色變,深惡痛絕。西漢吸取秦朝的教訓,再次依靠人治來治理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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