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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壹百零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類管的控制度或者未根據安全風險分類采取相應控制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文章的主旨

本條是關於違反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進行危險作業、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控制機制或未根據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控制措施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條款的解釋

壹.非法行為

根據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查、評估和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起重、動火、臨時用電等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制度或者根據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防止因風險演化和隱患升級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這些是生產經營單位在危險物品和危險作業管理中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否則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和損失。對不依法執行本辦法,甚至導致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該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有兩種:壹是實施該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二是違反本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處65438+萬元罰款。與2014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相比,刪除了“可以”二字。根據該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本條所列五種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與原條規定的選擇性處罰措施相比,加重了對本條所列五種違法行為之壹的處罰,提高了違法成本。

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經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將同時給予以下三種處罰:(1)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即責令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改;(二)給予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即由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給予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三)對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生產經營單位在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不給予上述三種處罰。

3.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裏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136條規定的危險物品肇事罪。要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客觀上必須實施違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不符合其中任何壹項,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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