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期不變,是規範土地流轉的基礎。
第三條賦予農民更加充分、更加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四權相統壹的權利。
第四條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損害農民承包權益的前提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條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壓,不得以服務為由提取管理費。
第七條發展第二、第三產業,讓分了地的農民實現非農就業,有穩定的就業崗位和收入來源,是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農民向二、三產業轉移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維護其土地承包權益,獲取土地流轉收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條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提高現代農業集約化水平,促使更多農民離開土地,通過減少農民致富。
第二章土地流轉原則
第十條
堅持依法自願補償的原則。土地轉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方有權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向誰流轉、以何種形式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轉,流轉收益歸農民所有。
第十壹條堅持規模經濟原則。鼓勵承包方團結協作,采用先進技術和生產方式,加大技術、資金等生產要素投入,努力提高規模效益。
第十二條堅持平等協商的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是平等主體,流轉的形式、價格和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三條堅持* * *與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承包方流轉土地可以獲得流轉費,從事非農收入,受讓方可以通過擴大經營規模增加農業收入。
第十四條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流轉土地經營者不得破壞生產和生態環境,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必須加強土地投資和保護,培養土壤肥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三章土地流轉服務
第十五條鄉鎮政府成立土地流轉領導小組。落實鄉長負責制,協調轄區內土地流轉工作,為加快土地流轉提供組織保障。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應當結合區縣二、三產業發展布局和城鎮化進程,科學編制本鄉鎮土地流轉規劃,將群眾無序流轉變為有計劃、有組織的流轉。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設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土地流轉業務,為流轉雙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詢、流轉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合同變更仲裁等服務,不斷優化土地流轉外部環境。
第十八條鄉鎮政府建立土地流轉信息數據庫。將轄區內各村土地流轉信息和外來出租土地信息壹並錄入信息庫,並通過電子顯示屏發布,為流轉雙方的對接創造了條件。
第十九條
村鎮建設用地流轉服務站。發包方要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村農民土地流轉信息采集,並書面上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為農民流轉土地鋪路。
第二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行使指導、協調、管理、監督等職能,協助農民做好土地流轉相關工作。
第二十壹條區縣經管部門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專欄,負責發布區縣所轄鄉鎮的土地流轉信息,搭建加快土地流轉的信息平臺。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或者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者農村經營)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四章土地出讓程序
第二十三條發包方應當向村民公示土地租賃的用途、面積、價格和期限,並委托村民代表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發包方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將土地租賃方案提交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會議《決議》。
第二十五條出方向土地出讓金,必須向鄉鎮政府寫出書面報告,並附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經審查批準後,再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合同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壹份,發包方和鄉鎮管理部門各存壹份。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雙方可以到鄉鎮管理部門鑒證,也可以到區、縣司法部門辦理公證。
第二十八條土地租賃方向,由鄉鎮政府批準,並以書面形式向鄉鎮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發包方將及時公布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方案等信息,讓村民了解土地流轉全過程,增強工作透明度。
第五章土地流轉概述
第三十條承包方以轉讓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轉讓。
第三十壹條
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包人不同意的,應在7天內書面通知承包人清理的理由。
第三十二條村承包方自願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應當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