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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修正案的內容是什麽?

新刑法修正案是2015年8月29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內容如下:

1.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壹:“因利用職務之便犯罪或者違反職務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犯罪被判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2.將刑法第五十條第壹款修改為:“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4.刑法第六十九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原第二段為第三段。

5.將刑法第壹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又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6.將刑法第壹百二十條之壹修改為:“資助恐怖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或者資助恐怖訓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為恐怖活動訓練、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壹百二十條後增加五條,作為第壹百二十二條、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百二十六條:

“第壹百二十條之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為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訓練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訓練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聯系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的;

“(4)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其他準備。”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二十條之三制作、發行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傳授、發布信息,煽動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二十四條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定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的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二十五條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裝或者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壹百二十六條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8.將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9.將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0.將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1.將刑法第壹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12.刪除刑法第壹百九十九條。

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或者公然實施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4.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5.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沒有按照女方意願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6.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向人民法院告知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17.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18.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壹款之罪,只有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不能告訴的除外。”

19.《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壹:“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2.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3.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和其他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5.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考試作弊為目的,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6.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27.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28.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導致大量非法信息傳播的;

“(二)導致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兩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建立網站和通訊群,進行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87條之二任何人明知故犯地向他人提供技術支持,如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為其犯罪,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0.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信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1.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壹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2.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預警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壹款罪,又犯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修改為:“盜竊、侮辱或者故意毀滅屍體、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5.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36.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壹:“司法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舉報第壹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證據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38.將刑法第三百壹十壹條修改為:“明知他人實施間諜活動、恐怖活動、極端活動,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9.將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修改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0.將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國(邊)境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以參加恐怖組織、接受恐怖訓練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處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1.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制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是制造毒品的人制造、販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

42.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害、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三、刪除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44.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累計貪汙金額處罰。

“犯第壹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在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下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45.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行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行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6.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百九十條之壹:“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47.將刑法第三百九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49.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不正當利益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受賄所得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0.將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員、值班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嚴懲。”

51.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修改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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