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壹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在培養目標上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明確家庭教育要回歸德育的初心,這是確保家庭教育科學健康發展、構建良好教育生態的重要保障。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務不是知識教育,而是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如何做人。
《家庭教育促進法》專門設立“家庭責任”壹章,進壹步明確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壹責任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責任實施家庭教育。它要求家長作為新時代家庭教育的主要責任人,要強化自己的教育角色意識,家長要成為伴隨孩子成長的專業家庭教育者和家庭教育的終身實踐者。其中,第16條提出了圍繞政治認同、道德品質、身心健康、審美、勞動素養的家庭教育內容指導,再次強調了立德庶人的教育重點,應當著眼於未成年人的全面發展。17條指出了養育、培養、管理、關愛、陪伴等家庭教育的科學方法和指導性方法。既有家庭教育特有的教養方式,也有普遍規律指導下的教育方式。這些方法與學校的教育方法是相通的,即要尊重孩子身心發展的年齡特點,關註個性差異,也要求家長在陪伴孩子成長的同時,不斷學習,不斷完善和提高自己。
離婚後不要拒絕履行家庭教育。
老虎的父母,年齡15,冷戰時期常年和父親生活在壹起。因為學習成績不好,他沒有上大學,在當地壹所職業技術學院學習。我父母對老虎很失望,對他漠不關心。小虎變得內向,不願與人交流,漸漸沈迷於暴力網遊。因在壹場足球比賽中與室友小李發生矛盾,小胡對其懷恨在心,決定通過模仿遊戲中的暴力情節對小李進行報復。最後小李晚上被水果刀劃傷,經鑒定為輕傷。法院判小虎故意傷害罪。
據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背後,往往存在父母監管缺失、家庭教育缺失、養育能力不足等問題,導致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等現象,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其實,孩子需要的不僅僅是物質財富,更需要父母雙方的愛,親密的親子關系,正確的教育引導。
對於留守兒童、單親家庭、長期分居兒童的父母,《家庭教育促進法》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第二十條指出,未成年人父母分居、離婚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壹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止另壹方進行家庭教育。也就是說,無論父母關系如何,都不應該讓孩子無人照看。他們必須嚴格按照《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監護人的義務,履行家庭教育的職責。
此外,為了保證家長在家庭教育中的責任意識回歸,《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也明確了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後果。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不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根據情節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這部《父母義務教育法》的進步意義和實踐價值遠大於單純的罰款或拘留的規定,可以幫助家長強化家庭教育責任意識,督促家長自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使家庭教育真正發揮其作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第壹道防線的作用。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老虎的父母能夠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保證家庭教育不缺位,加強與子女的溝通,培養子女的興趣愛好,增強法律意識,及時發現子女沈迷網絡遊戲後給予正確引導,老虎很可能不會實施犯罪行為。
建立家長學校,提供指導服務。
《家庭教育促進法》頒布後,“依法育兒”成為社會熱點話題。但是,父母教育孩子的能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如何依法照顧孩子需要國家和社會的引導、支持和服務。學校是未成年人的第二課堂,家庭教育缺失導致的壹些問題會出現在學校生活中,比如校園暴力。《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頒布,要求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緊密結合、協調發展。通過全社會構建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努力,共同育人。
父母離婚後,17歲的蕭寧和母親住在壹起。因為他媽媽在外地打工多年,他壹直由奶奶撫養。他覺得自己和別人不壹樣,很自卑。壹天,同學小王找到蕭寧,自稱是單親家庭。他們可以聯合起來報復那些歧視他們的同學。蕭寧認為這是對的,所以她在校園裏對小王橫行霸道,經常打罵不喜歡的學生。學校和家長沒有及時制止。最終,蕭寧因輕傷壹名同學,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刑。
《家庭教育促進法》主要在“社會協調”壹章中強調了學校在家庭教育中的責任,明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作為教師專業培訓的內容;可以建立家長學校,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並及時聯系和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還應根據家長需要,邀請相關人員講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組織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促進家庭和學校教育。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此外,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小學校對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及時制止和懲戒,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居住的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工作的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應當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了學校和社會在家庭教育中的責任,這是基於家庭教育的性質。在明確家庭教育責任主體的前提下,明確家庭、學校、社會的關系和各自的責任,通過壹定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支持和幫助家長實施家庭教育,並對其不良家庭教育行為進行監督和幹預,從而促進家庭教育的有效開展。”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說。
現實中,壹些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就發生在校園裏。學校可以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在前期積極實施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及時發現錯誤行為,並在與監護人的溝通中發現家庭教育中的問題,做出正確引導,開展相關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這將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發生,同時避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