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渡口,是指在渡口兩岸之間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和用於架設渡口浮橋的船舶。?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渡口安全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渡口所在地的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管理工作,其指定的部門負責渡口和渡船安全的監督檢查。?
中央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權,依法對所轄渡口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渡船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確保渡船安全、有序、暢通。?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渡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渡口改造和更新計劃,籌集資金,改造渡口碼頭,更新渡口,提高渡口的安全和技術水平。?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渡口安全管理的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渡口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員和旅客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和保障經費;?
(四)督促渡口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申請設置渡口,申請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渡口申請書;?
(二)設置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渡口選址意見書。?第九條設立渡口,應當向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符合《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縣級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修建跨河、跨河、跨堤、跨河渡口的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及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妨礙行洪暢通;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前,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上述防洪要求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十條經批準的渡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撤銷;確需取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渡口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渡口安全,避免碰撞事故。?
渡口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配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並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第十二條輪渡碼頭必須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車的安全設施,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救生、消防設備和具備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工作人員。?第十三條渡口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在渡口兩側設置明顯的渡口標誌和渡口守則,標明渡口名稱、渡口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批準文號、渡運路線、渡口名稱、渡口載客定額和載貨定額以及乘客信息。?第十四條渡口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渡運:
(壹)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
(二)按照國務院市交通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
(三)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從事渡口運輸的渡船兩側應當設置安全護欄,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和救生設備,船體應當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誌等。客渡船應當有符合國家要求的識別標誌,並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和安全註意事項。?第十六條渡口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路線渡運,不得擅自改變渡運路線;不要超載或超員渡運。?
渡船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渡船處於適航狀態。?第十七條渡口不得運輸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市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