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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嗎?

法律主觀性:

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壹方婚前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性: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發布,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可判給個人。3月1日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發布引起了強烈爭議。有人指責離婚後婚前財產偏向強勢壹方。13年8月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對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親子鑒定訴訟中拒絕親子鑒定的後果、離婚案件中父母為子女購買房產的認定、壹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新司法解釋首次明確,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應當歸產權登記方所有,父母為其已婚子女購買的房屋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婚前貸款買房歸個人,離婚後婚前財產歸個人。解讀: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解讀:離婚案件中,抵押房屋的分割是關鍵問題之壹。如果僅以房屋產權證取得的時間為標準將抵押房屋歸類為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同壹財產,可能會出現對壹方明顯不公平的情況。婚前壹方向銀行貸款買房,銀行僅在審查其資信和還款能力的基礎上同意貸款,故離婚後應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婚後參與還貸的壹方,應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合理地補償婚後還貸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父母出資買房屬於個人司法解釋:婚後父母壹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解讀: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和反饋情況來看,無論是男方父母還是作為出資人的女方,均表示擔心子女離婚造成家庭財產損失。現實生活中,父母為了孩子結婚買房,往往傾其所有,壹般不會和孩子簽訂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必然違背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侵害了為買房出力的父母的利益。這壹規定考慮到了中國的國情和社會常識,也有利於平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私自出售房屋的配偶可主張司法解釋: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擅自處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釋:該解釋保護善意購買的第三人的利益。對於保護另壹方配偶的利益,《解釋(三)》規定,離婚時另壹方配偶可以追償,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有律師表示,現實中,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既然是同壹房產,最好在房產證上簽字。司法解釋變更登記前贈與房屋可撤銷: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解釋: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給對方壹套房子,然後反悔,司法解釋明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除特殊情況外,普通人的房屋贈與要等到房屋變更登記後才生效。如無變化,捐贈人有權撤銷捐贈。關於子女拒絕做親子鑒定會敗訴的司法解釋:夫妻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確認親子鑒定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鑒定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存在。壹方當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系訴訟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解讀:親子鑒定技術簡單、準確,全球已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dna技術作為直接判案的依據。人民法院在處理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親子關系,而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堅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可以推定其請求否認或者確認的主張成立,不配合法院做親子鑒定的壹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從征求意見的情況來看,多數意見認為關於親子關系推定的規定符合社會常識,便於實際操作。關於壹方婚後財產增值不屬於同壹財產的司法解釋: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解讀:壹般來說,夫妻壹方婚後財產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和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雙方所有。《解釋(二)》也明確規定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如何認定孳息和自然增值並不明確。說明(三)征求意見稿中,已經規定了“另壹方出資孳息或者增值收益的,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多數人認為“貢獻”壹詞不是法律術語,理解上會有歧義,審判實踐中難以把握。解釋三首次明確了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同壹財產(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包括存款利息、房租等。).否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司法解釋: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未履行完畢,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財產。解釋:為了順利離婚,主張離婚的壹方在簽訂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做出讓步。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該讓當事人重新考慮,反復協商。只有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並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自願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才能視為附條件成立。雙方離婚協議不成的,壹方有權反悔,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效力,對夫妻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財產的,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刪除了婚外情、婚外同居賠償規定的司法解釋:值得註意的是,司法解釋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解除同居關系的財產補償”問題的規定。解讀:對此,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壹庭庭長杜萬華表示,同居關系復雜,涉及道德問題,具體實踐中很難與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壹壹對應。但不規定不代表不正視。他們會通過案例指導來解決這個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總結成熟經驗的時候,會出臺相應的規定。杜萬華指出,基層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應當遵循“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關於生育權,妻子有權決定終止妊娠。此外,《解釋(三)》還對生育權糾紛、離婚損害賠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等作出了相關規定。根據解釋(三),婦女享有自由生育的權利,丈夫因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而主張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離婚時提出的損害賠償只適用於無辜的壹方。夫妻雙方均有過錯的,任何壹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對於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爭議不斷,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矛盾壹直是爭議的焦點。其實只要愛情靠譜,這些都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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