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生育子女的權利,婚姻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神聖的,生育子女是每個合法夫妻的權利。大家可能對婚姻法有所了解,但很多人可能對新婚姻法的誕生不是很清楚。以下是關於新婚姻法的生育權。
新婚姻法中的生育權1壹、民法典中關於生育權的規定
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離婚訴訟的規定處理。
二、《民法典》對夫妻* * *擁有財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壹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財產制采用的是夫妻財產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這裏,* * *和都是指* * *和* * *,而不是* * *。
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夫妻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 * *同壹財產的主體,是已婚夫婦,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同壹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除外。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不要求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壹方婚前取得稿費等財產,但未實際取得,婚後稿費由出版社支付。此時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出版社承諾婚後支付壹筆費用,但直到解除婚姻關系才拿到這筆費用,那麽這筆費用也屬於夫妻財產。
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財產屬於夫妻壹方的,推定夫妻財產相同。難以確定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應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遺產分割時,應先將夫妻財產的壹半給另壹方,其余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繼承法辦理。
所有人都需要嚴格執行,生育權是夫妻雙方的事,但具體權利需要法律規定,這也是保護每個人的‘合法生育權’所必須的。新民法典的修訂是對之前涉及的生育權內容進行完善,更加符合社會的需求。
新婚姻法中的生育權2壹、新婚姻法對婚內生育的規定
司法解釋第九條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二、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認為,庭審中應當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合理解決生產生活便利的原則。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六條與現行婚姻法相沖突。
1.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誰所有,或者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壹方或雙方購買的勞務和財產所得;
(二)壹方或者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三)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壹方或者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五)壹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
(六)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新婚姻法中的生育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4.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作者註:我認為這個規定不公平。比如壹方財產5,另壹方財產3,差額應該是2,財產5的壹方給另壹方2,財產少的壹方變成5,財產多的壹方變成3,又不公平。這是立法者犯的錯誤,但卻是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5、登記結婚,尚未* * *同居生活,壹方或雙方贈與、贈與應認定為夫妻* * *同財產,具體處理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的合理分割。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
6.婚前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與本解釋沖突,故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