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夏商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制法,以習慣法為主,禮刑兼備。它體現了王權和氏族權力的統壹,滲透著神權政治。
1,夏朝
夏朝是中國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壹直被稱為“虞刑”。《李周太公司刑》註:“夏刑二百,鞭刑三百,宮刑五百,鞭刑壹千。”在中國古代,刑與法的意義是壹致的,刑的出現標誌著法制的產生。
2.商朝
“唐刑”是商朝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取舊衣而糾法”。商朝有成文法律,在古代文獻中有明確記載,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很嚴厲,包括死刑、肉刑、流放和監禁。甲骨文中,有象征嚴刑峻法的文字;《建稿》載:“懲殷□而以其義刑殺之。”戰國時期荀子也說:“刑名從商。”
3.周代
西周的法制在夏商時期更加成熟。《魯刑》對犯人執行五刑的規定多達3000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款水平和贖回制度。
二、西漢
西漢時,蕭何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了《九章法》,以法、序、分、比的形式建立了壹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實質是儒在國外,儒在國內。正如漢高祖宣帝所說,“漢家有自己的制度,這種制度是建立在道家的霸權之上的”(《漢書·元帝紀》)。這壹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也壹直是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的。
三國兩晉六朝
三國、兩晉、南北朝都是在這個時期編纂法典的。曹魏對法律進行了重大修改,制定了《魏律》18條,改漢律為刑名,居全法之首。規定五種刑罰,進壹步規範刑罰名稱;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八種權貴在審判中享有特權的“八項意見”也被正式提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才的使用不如權貴的使用”。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後來,如晉法、北齊法應運而生。北齊法律首創“十大罪”(又稱“十惡罪”);北魏南朝律中規定的“官對官”制度,對後世封建禮教產生了重大影響。
第四,隋唐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各種制度發生巨大變化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黃愷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朝特別重視立法建設。唐太宗在位時,制定了12條和500條唐律。在高宗永輝年間,他編纂了30卷《唐律疏議》,並於653年在全國頒布。《唐律》特別重視“十惡”,充分體現了唐代社會階級的劃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各階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及其關系。《唐律》和《唐律》是中國歷史上最完備的封建法典,對中國和亞洲壹些國家封建法律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動詞 (verb的縮寫)宋朝
《宋刑法典》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在五代和後周“示德懲制”的基礎上修訂的。到了宋代,封建專制主義全面加強,皇帝可以隨時頒布法令,作為判案量刑的依據。詔書成為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編纂成為宋代最頻繁、最重要的立法活動。“標售”制度的法律規定正式出現在宋代。
第六,遼朝
遼代大規模的法典編纂始於興宗時期。重陽Xi五年(1036),參照唐朝以來的法規,正式編纂了547條新法規,又稱重陽Xi制度,頒布於全國,成為遼朝的基本法典。鹹雍六年(1070),以“契丹與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能異用”為由,對強調Xi的制度進行了刪除、修改和補充,編纂了《關於重新界定鹹雍的規定》789條,簡稱鹹雍制度。這壹法典同樣適用於契丹人和漢人,是遼法進壹步漢化的標誌。
七。金朝
金代初期推行女真族法,後來遼、北宋占領,再後來遼、宋兩法並用。到金熙宗時,制定了金代第壹部成文法典《皇權統制》,這是金代立法的開端。海陵“改舊制”後,續嗣之書與帝制之書並行制定。金世宗即位後頒布《軍前權宜》,定為五年(1165),命司修,與前“制書”並行。大定十九年,制定並頒布了《大定重建條令》。《大定重建條制》是對熙宗、海陵、世宗初年制定的法律的綜合匯編,對統壹法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在金章宗完成的《太和律》標誌著金代立法的完善。
八。元朝
元世祖忽必烈統壹中國後,頒布了至尊元新格。元英宗制定了大圓通制度。元代法律的基本內容沿襲了唐律,形式上仍沿襲了宋代的編纂,只是改為“條例”或“規則”。元朝法律具有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雙重特征。
九、明清兩代
明朝和清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兩個朝代,在法律上也反映了封建社會後期的時代特征。明清的法規主要是法律,法律之外還有專利、例、令、規、則、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