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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規範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工作,保證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評估、清理和檔案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制定規章,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略,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確定的立法原則,堅持科學、民主、合法立法,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政治法規配套規章和重大經濟社會規章的制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委報告。第四條制定規章應當從國家整體利益和人民利益出發,不得謀求部門利益。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政府規章制定年度計劃,並於每年第壹季度向社會公布。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具體準備。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應當明確規章名稱、項目類別、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內容。,同時明確需要向市委報告的重大、重要的監管事項。

年度政府規章計劃的項目類別包括年度內正在審議的項目、適時審議的項目和研究項目。年內正在審議的項目,應當在當年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適時審議項目條件成熟的,可在當年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研究項目應在當年開展立法研究。

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中未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的及時審議項目,原則上優先作為下壹年度的審議項目;該研究項目被列為下壹年的優先考慮項目。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規章並制定五年規劃,具體準備工作參照年度政府規章進行。政府規章制定五年計劃中的項目,應當在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中優先安排。第六條市政府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向市政府工作部門、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提出制定規章的建議,市政府工作部門、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進行研究,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按照《廣州市公眾參與制定規則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制定規則的建議。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規章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規章的申請:

(壹)規章所依據的上位法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規章的主要內容已經被上位法或者其他規章所取代的;

(三)規章的主要內容已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四)其他應當修改或者廢止的情形。第八條申請被列為年內審議項目或適時審議項目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立項建議書;

(二)項目論證報告;

(三)規章初稿及其說明草案;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匯編;

(五)調查研究情況和各方面意見匯總;

(六)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被列為研究項目的,可以只提交前款規定的項目建議書和項目論證報告。

項目申報材料應當經本單位負責法治工作的機構審核,並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第九條申請立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立項:

(壹)擬確立的主要制度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不符合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

(二)超越本市立法權限的;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的解決辦法;

(四)不適應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五)其他不符合項目條件的情形。第十條被列為年內或適時審議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二)對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或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提交材料的要求。

作為研究項目,應當有立法的必要,對涉及的主要問題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已經進行了前期研究和論證工作。第十壹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項目條件,對項目申請和公眾提出的規章制定建議進行評估論證,編制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議,經市委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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