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0-11-15 10:08:38
-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現就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壹條除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情形外,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二條配偶與他人同居,約定解除同居關系的財產補償,壹方要求支付補償或者支付補償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由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第三條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夫妻壹方起訴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壹方主張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訴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非婚生子女壹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可能存在親子關系,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壹方的訴訟請求成立。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拒絕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其支付贍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夫妻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財產利益的,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條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或者增值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但另壹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七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壹方在財產贈與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繼續履行該命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經過公證的除外。
第八條父母壹方婚後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對其子女壹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視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名下的,可以認為該房產按照父母雙方的出資份額歸屬,除非有證據證明贈與壹方。
第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實施虐待、遺棄等行為,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依法變更監護關系後,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代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條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
第十壹條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可認定為房產所有人的個人財產,貸款未償還部分為房產所有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的,應當考慮離婚時房產的市場價格和還款金額占總額的比例,由房產所有人對另壹方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二條登記在壹方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但該房屋屬於家庭需要的除外。
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全部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的,離婚時另壹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壹方父母名義購房,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雙方離婚時的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離婚時,夫妻壹方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另壹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當事人就離婚登記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雙方未能到達婚姻登記機關就離婚達成協議,壹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另壹方主張按照協議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同壹財產。
第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中進行實際分割,離婚時另壹方請求分割遺產份額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離婚後,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另壹方請求分割原配偶繼承的部分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夫妻將同壹房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借款人可以在離婚時按照約定將實際借款金額的壹半給予另壹方。
第十八條離婚時,夫妻壹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的,債務人應當證明所發生的債務是基於夫妻雙方同意或者用於夫妻生活、經營的。
第十九條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人,是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本條規定的夫妻雙方均有過錯的,任何壹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離婚後,壹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經審查證明未涉及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分割。
第二十壹條本解釋自+00起施行。
本解釋實施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壹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來源:中國法院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如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妳沒有什麽好擔心的,但是還沒有實施,是不能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非常明確。妳只需要讓妳兒子兒媳同意,婚前房產首付由妳出,兒子還貸的房產歸兒子所有。妳可以防止房產成為兒子和夫妻的財產。妳的房子面臨拆遷,拆遷款是父母的收入,不是兒子和老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