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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築擋光我該如何維權?

首先必須肯定,萬科侵犯了妳的用光權,妳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具體依據如下:

從法律上講,所謂采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從外界獲得適度光線的權利。采光權損害是指相鄰不動產之間形成的對采光利用的不當限制。這是近年來中國城市化進程中的壹個突出社會問題。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因為“采光侵權”引發的法律糾紛越來越多,業主們為了被剝奪采光權,壹次次與開發商、違章建築商對簿公堂。

第壹,光照權的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房地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同樣的規定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國務院《城鎮個人建房管理辦法》第六條。屬於規定的是《建設部關於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幹意見》,其中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當註重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采光、日照、隔聲、衛生等要求,提高居住舒適度。此外,《全國因違章建築引發糾紛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還有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者因違章建築的買賣、出租、抵押引發的民事糾紛。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拆除不屬於民事糾紛,應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此外,地方法規中有大量關於采光的規定,明確規定相鄰建築之間的距離,以保護居民的采光權。

從上述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公法還是私法都對公民的光照權做出了規定。從公法的角度來看,公民的采光權主要是從城市規劃和建築設計的要求來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公民的生活質量。從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從相鄰關系的角度賦予公民光照權。受害人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政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光照權是壹項基本人權,也是壹項基本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財產權。

太陽是人類的光源,陽光屬於全人類的同壹個資源。陽光是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有句老話叫“萬物生長在太陽上”,這對普通人的生存是不可或缺的。如果缺乏,個體的健康或生存潛力將受到威脅,甚至嚴重受損。從這個意義上說,光照權是基本人權之壹,人類固有的自然權利,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完全排他性的財產權和基本人權,與全人類的空氣和水資源財富壹樣。但它不同於抽象意義上的人權。基本人權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沒有人會放棄生存權和發展權,但光的權利可以通過契約放棄。來自鄰地的陽光,只能在鄰地未使用前享受陽光,完全可以通過合同放棄。放棄的成本可以由雙方約定,可以計算為侵害采光權造成的賠償標準,甚至可以成本更高或更低的價格。放棄采光權是權利人的壹種自由處置權,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采光權是壹種財產權。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肯定了采光權是壹種財產權,光屬於普通人的私有財產。

三、照明權的損害及主要責任

目前,損害采光權的建築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違章建築,壹類是合法建築。

違章建築,顧名思義,就是未經規劃許可,在房屋外新建、搭建、改建現有設施。

違法建築損害了相鄰人的采光權,責任主體是違法建築的建造者和改建者。承擔責任的方式壹般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另壹類建築是合法建築,即開發商依法取得建築許可證和規劃許可證的高層建築。責任主體是開發商,也就是合法建築的受益人。

每次發生合法建築采光權侵權糾紛,老百姓都是把開發商告上法院,不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最後的結果往往是開發商賠點錢作為結局。開發商也願意做賠錢的冤大頭,多多少少虧壹點錢。與他在蓋樓銷售所能獲得的利益相比,存在著深遠的利益差距和巨大的經濟利益。為什麽不做個冤大頭?!因此,全國各地照明權糾紛比比皆是。

第三,誰有權利保障人民的光明權利?

從目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誰有權利從根本上保障人民群眾的采光權,在冬天給他們溫暖的陽光?規劃部門、城建部門、人民法院是具體的執行部門,筆者認為前兩個部門也應該是責任主體!

這要區分違章建築和合法建築(合法建築:暫定義為已取得合法規劃許可證)。

開發商在開發房屋建築時,往往要經過規劃部門的批準。在這種情況下,這兩個部門現在主要負責監督和管理職能。

開發商已經有規劃許可證了!這就是源頭,抓住源頭,照明權的糾紛就會大大減少。因此,照明權糾紛發生後,規劃和城建部門也應成為責任部門,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如果作為判決結果,開發商構成侵權,開發商有規劃許可證,那麽責任是顯而易見的,那麽行政部門在這類案件中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這應該與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監督管理職能形成相關機制。

有關規劃、城建部門要進行監督,對許可單位和主管領導進行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雙罰之後,保證開發商和業主在這個區域不會有采光權的糾紛。

四、光照權受到侵害時如何確定賠償標準?如何解決立法滯後的問題?

采光權糾紛越來越多,對於新建房屋對現有房屋采光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如何索賠,立法也沒有統壹明確的標準。因為沒有辦法直接測量太陽光的價值。采光權糾紛出現後,各地法院的做法是:房屋折舊實際損失由評估單位評估;按照每天開燈所需的電費標準;根據太陽能熱水器帶來的經濟效益綜合計算。

各地法院認定采光權損害的標準多種多樣,充分顯示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從目前的采光權糾紛來看。但目前的陽光賠償標準明顯過低,800元到2000元的賠償難以與實際損失相匹配。公眾也對受損照明的認定標準提出了異議。根據規定,冬季至日日照時間高於1小時,則達標。有市民說,如果我以前每天有八個小時的日照時間,但被新大樓擋住後,日照時間只有四個小時,那縮短的四個小時日照時間會受到影響嗎?光線減少導致的房屋降價,是否應該得到補償?

例子如下:

1,重慶晚報2007年4月4日報道:黃家同意在他們家旁邊蓋樓房,沒想到采光通風受影響,采光權受影響,賠償他們25000元。由於采光通風的破壞,無法用金錢準確衡量價值。另外,黃的房屋雖然價值降低了,但其基本居住和使用功能還在,故只能酌情補償25000元。鑒於各種情況,可以考慮壹些間接的方式來變相衡量損失。

2.如《半島都市報》2007年5月2日第四版發表文章《充分利用陽光,十年可節約近三萬》,可見陽光具有可衡量的價值。30年能否按照房屋剩余壽命節省90萬,是立法者出臺補償標準的參考。讀者不要以為作者在這裏危言聳聽,陽光壹文不值!

3.在日本,原告要求賠償因其所擁有的土地和建築物的日照造成的財產損失85萬日元和精神損害65,438+05萬日元的案件中,是基於房屋的日照和通風是舒適健康生活中必要的生活利益,采光較好的房屋也使使用者獲得了更多的精神愉悅。

從國內“燈光侵權”的案例來看,往往是輸多贏少,而燈光權的問題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各地法官都有足夠的自由裁量權,但目前的標準太低。

采光權的諸多問題在於現行法律法規的滯後,全國沒有統壹的補償標準。從目前實踐中審查判斷的難度來看,確實有必要通過相關的專門法律進行細化判決,以減少法院對訴訟糾紛難以判決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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