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建設領域勞動用工行為,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防止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鐵路、通信等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的建設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和施工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業戶口在城鎮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建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投訴舉報、接待受理、案件查處、監督檢查實行屬地管理(進疆企業除外),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建設領域勞動就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協調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負責全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的實施。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項目施工單位的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並協調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
建設、公安、工商、監察、司法、工會、綜合行政執法、水務、交通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壹)建設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職工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姓名、住所和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全面建立勞動用工“壹書三賬壹證壹卡”制度(其中:壹書為考勤簿;第三個賬戶是工資、考勤和勞動合同管理賬戶;壹個證書是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壹張卡是農民工維權的廣告牌)。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作為記錄員,加強對農民工考勤記錄本的登記、審核、確認和管理。
《烏魯木齊市建築工人考勤簿》由農民工本人持有,作為農民工工資發放的有效憑證。考勤記錄本主要記錄施工單位和民工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記錄員和班組長確認。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資管理臺賬,如實編制《烏魯木齊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管理月報》,每月在施工現場公示。工資管理臺帳應於每季度第壹個月5日前報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考勤管理臺帳,《烏魯木齊市建設領域農民工考勤管理臺帳》將作為施工單位向農民工發放工資的有效依據。臺帳至少保存2年,以備勞動保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每月在施工現場公示。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臺帳,《烏魯木齊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臺帳》至少保存2年,以備勞動保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建築領域技術工人按照《招用技術工人規定》(勞動部令第6號)所附的具有職業資格證書的工種(職業)目錄,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和就業準入制度。
第十三條凡未持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者,不得準入;對從事技術工種的農民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相關要求進行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後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以醒目方式設立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公告欄的格式和內容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計。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應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月工資結算與支付、勞動保障監察舉報電話和地址等。
第三章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和工資標準,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拖欠工程款、解決糾紛、墊資施工等為由任意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工資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不得支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八條農民工因故不能領取工資,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委托人應向建設單位提供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十九條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勞務分包企業,並監督勞務分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總承包企業應按月核定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撥付分包工程款,確保分包企業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法按期支付工資,影響現金流的,在與工會或者農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的原因、期限和解決方案達成壹致,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後,可以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最長不超過1個月。
第二十壹條建立建設單位工資支付信用檔案制度。施工單位因不可抗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將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築市場信用檔案,兩年內不得再次承攬工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新建、改建(含裝飾裝修工程)、擴建工程的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定當地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統壹賬戶,銀行機構應當在統壹賬戶下為所有建設單位設立單位賬戶。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按規定交存。建設單位撥付工程價款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單獨列示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票,並直接劃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企業賬戶。轉移的資金應列為已支付的項目資金。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開立專用賬戶所需資料:
(1)營業執照(原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3)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五)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六)工程項目(包括改建、擴建和裝修)的施工合同;
(七)開戶申請書;
(八)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後,銀行機構應當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單》上簽署確認意見並加蓋銀行印章,建設單位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單》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出具銀行機構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具有* * *身份證明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單》;未按規定比例交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由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對已經開工的項目,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暫停施工,並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後,方可批準復工。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由未足額收到保證金的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應急支付。申請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單位應當填寫《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申報表》,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銀行機構方可辦理轉賬支付手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農民工工資中先行支付:
(壹)建設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經雙方確認的;
(二)建設單位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逃逸或者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設單位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造成拖欠的;
(四)勞務分包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造成拖欠的;
(五)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按下列標準交存農民工工資:
(壹)工程合同價低於5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的4%預付;
(二)工程合同價款超過500萬元至1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付;
(3)工程合同價款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款;
(4)工程合同價1億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價的1%預存;
(5)無材料承包的工程,預留工程合同價款的8%。
第三十條工程合同價款調整後,追加部分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向農民工支付保證金。
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交存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足時,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責令建設單位限期償還。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守法誠信,經用工審核近兩年內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當年不得提前存入農民工工資。
第三十三條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在農民工住所或者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5日,5日內無農民工欠薪投訴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提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申請提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需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壹)施工合同和勞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二)企業資質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退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報告;
(四)工程竣工後五方驗收認證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和竣工備案報告;
(六)支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五條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建設單位未拖欠農民工工資,並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申請表》上簽署確認意見並加蓋部門印章後,銀行機構可壹次性從建設單位支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未履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撥付義務,造成建設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總承包企業將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公司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總承包企業按照規定比例提取,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總承包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返還工資保證金後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並公開曝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民工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壹)施工單位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四)工資支付標準不明確,施工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五)其他影響農民工工資支付的。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壹條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造成拖欠工資或者承包方逃匿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發包單位應當對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二條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未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築市場信用檔案。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責令施工單位按照拖欠工資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支付賠償金,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工資、考勤、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及相關工資支付憑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施工單位參照同類企業同類崗位工資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逾期不支付的,依法從重處理。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按照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建築施工企業用工信用和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
施工單位拖欠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將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築市場信用檔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限制其新開工項目的市場準入、投標資格和施工許可,並給予相應處罰。
第四十七條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未嚴格履行職責,造成建設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群體性上訪事件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依法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的處罰力度,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資質,並依法處理相關人員。
第四十九條拒絕、阻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時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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