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無防塵措施的露天幹生產和幹鉆孔。第六條防塵經費用於改善勞動和生產條件、防塵監測和衛生管理。全民所有制企業每年應提取20%的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其中采礦、化工、金屬冶煉、鑄造和建材企業應高於20%。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改善工作條件的經費,應從單位經費結余和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其他企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的經費應從更新改造資金或稅後利潤中解決。
防塵經費應專款專用,禁止挪用。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防塵規章制度,配備主管(或兼管)防塵人員,向職工發放符合標準的防護用品,加強管理,指導職工按照規定和要求使用。
對首次從事粉塵作業的員工,所在單位應進行防塵教育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粉塵作業。評估結束後,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必須在教育評估卡上簽字備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和續建有粉塵作業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工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的暫行規定。第九條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且未得到積極控制,嚴重威脅職工安全和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作業。第三章監督監測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負責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衛生標準的監測,勞動部門負責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標準的監測,工會組織監督和協助企業開展防塵工作,教育職工遵守操作規程和防塵制度。第十壹條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空氣中的粉塵濃度和防塵設施的工程技術性能和效果。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檢測機構,配備檢測人員,由本單位自行確定。沒有條件自行測量粉塵濃度的,向同級衛生專業機構申請檢測。防塵設施的工程技術性能和效果應由勞動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進行檢測。
已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每半年至少測定壹次,未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每季度至少測定壹次。
粉塵的測定方法必須符合GB5748-8《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的測定方法》等國家標準的要求。第十二條自治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要加強對企事業單位粉塵檢測機構的業務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的檢測人員,必須由自治區、地、州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根據各自的監測範圍進行培訓考核,領取證書後,方可從事檢測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有權對接塵單位的檢測結果進行抽查,按照監測規範實施質量控制,加強檢測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專業考核。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塵肺病X線診斷標準和治療原則以及職業病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職業病防治專業機構對從事粉塵作業的在職(含合同工、臨時工)、離崗(含轉崗、退休)和新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健康檢查每65,438+0-3年進行壹次,粉塵危害較輕時每5年進行壹次。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接觸粉塵工人的健康檔案。員工調動時,檔案應隨之轉移。
塵肺病的診斷只能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塵肺病診斷小組集體診斷。被診斷為塵肺病的,由診斷小組進行鑒定,並發給塵肺病證明,作為享受勞保、休養、治療的依據。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在每年1.05之前,將上壹年度職工塵肺病的新發病例數、累計病例數、死亡數和體檢數上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和本單位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