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為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壹般事故隱患是指整改難度較小,可以立即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難以危害和整改,只能通過采取全部或者部分停止生產、使用等措施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確定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標準,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第四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負總責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對依法應當由政府治理的事故隱患,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煤炭、消防、交通運輸、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七條工會組織職工依法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第二章事故隱患的調查和處理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事生產經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告知從業人員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範措施。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逐級建立和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事故隱患日常排查治理,建立檔案,準確記錄事故隱患的發現日期、發現人、地點或者場所、數量、等級、類別、責任人、措施、經費和時限,按時完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任務。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第二個工作周結束前,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部門報送上季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
調查管理記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存或者移交。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工作,指導本單位工作人員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者相應資格;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相關部門考核合格。第十壹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直接負責人報告;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停止作業或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並離開工作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車間、班組安全員在日常安全檢查中發現隱患的,予以排除;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當立即向直接負責人報告。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經費,並建立經費專項使用制度。
事故調查和治理資金可用於:
(壹)安全生產技術改造;
(二)安全設備設施、安全監控系統的投資或更新;
(三)推廣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
(4)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其他費用。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經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生產經營成本,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實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