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辦理進出口收發貨人登記後申請報關企業登記許可的,應當先申請進出口收發貨人登記註銷,再申請報關企業登記許可。
2.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報關單位註冊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獨資、合夥、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國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六)公司章程副本;
(7)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
(八)報關單位登記表;
(九)報關單位管理人員登記表;
(10)報關單位刻制報關專用章及聯系單備案申請書;
(11)其他與報名相關的證件和資料。
企業取得報關單位申請刻制報關專用章和備案聯單,刻制完畢後應在聯單上加蓋印章並寄回註冊地海關備案。未向海關備案擅自更換或啟用“報關專用章”的,由海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人民幣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3)臨時登記程序:
1.下列單位未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非貿易進出口活動的,海關應當辦理臨時備案手續:
(1)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機構等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依法;
(二)少量樣品進出口單位;
(三)國家機關、學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組織;
(四)臨時接受捐贈、禮品和國際援助的單位;
(五)國際船舶代理;
(6)報關企業需要辦理非貿易進出口業務的;
(七)其他可以從事非貿易進出口活動的單位。
臨時海關編碼的有效期通常為7天,到期後自動失效。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申請。
2.應提交以下文件:
(1)臨時報關單位註冊申請;
(2)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非貿易活動證明材料或捐贈函復印件;
(3)單位出具的任職或授權證明;
(四)海關監管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加工生產企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加工生產企業註冊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承接加工業務的《加工貿易批準證書》復印件;
(4)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復印件;
(5)國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七)報關單位登記表和報關單位管理人員登記表;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八)海關監管所需的其他條件。
三。變更登記的註意事項和所需材料:
1.變更註意事項:
報關企業取得變更登記許可後,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註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海關將按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應提交以下材料:
(1)報關單位變更申請表;
(2)直轄海關註冊許可變更文件復印件(報關企業涉及許可項目變更的提供);
(三)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變更後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進出口收發貨企業提供)或加工貿易批準證書(加工生產企業提供)復印件;
(五)修改後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批準證書》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提供)復印件;
(6)企業董事會決議或企業內部公告復印件(涉及人事變動的提供);
(七)報關企業註冊證書或進出口發貨人註冊證書或國外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註冊證書;
(8)報關單位刻制報關專用章和備案聯系單(企業名稱和海關編碼變更條款);
(9)填寫完整的《報關單位管理人員登記表》(涉及人員變動)和《報關單位登記表》;
海關監管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