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的要求,為維護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簽訂如下協議:
1、畢業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身情況,了解用人單位意向,表明就業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報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需要用人單位同意;
2、用人單位應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明確畢業生的要求和意向,做好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生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違約;本協議對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無效;
3、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學校審核錄用計劃並報教育部門審批,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4.學校要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送。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原則上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5.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之間另有約定的,應在備註欄註明,並視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6.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經學校核實登記後,作為發放報到證的依據;
7.本協議壹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各執壹份。復制無效。
擴展數據:
大學生簽訂三方協議的註意事項:
1.大學生在簽訂三方協議時,首先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有效印章名稱壹致。如果不壹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應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壹致,不能縮寫。
2.外企、合資企業、私企壹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的長短,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科研院所壹般采取試用期,壹般為壹年。
3.很多單位為了留住學生,用高額違約金捆綁學生。學生在談判時應努力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超過5000元。
4.現行畢業生就業協議為“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單獨約定權利義務。為防止用人單位承諾壹套做壹套,畢業生可在備註欄說明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壹旦發生糾紛,可依法維權。
5.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好蓋章,再去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不要填好之後直接去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蓋章。
這樣的後果就是,單位填表的時候,工資待遇和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而學生卻無能為力,因為他們和學校都簽字蓋章了。要麽接受辭職,要麽被迫賠償用人單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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