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子公司必須獨立核算,獨立申報納稅。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可以不獨立核算,所得稅可以在總公司合並匯算清繳。
1、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子公司應當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在註冊地繳納稅款,並適用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匯算清繳的規定。設立為分公司後,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上執行跨地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資料,向當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分公司應由總機構收集整理資料,並向總機構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2、其他稅種的影響增值稅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都需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其他地稅,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均需在資產所在地納稅;而個人所得稅也應在企業生產經營當地繳納。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項目所在地的地稅基本不產生影響。
二、總公司需要承擔分公司/子公司所有的債務承擔嗎?1、分公司需要總公司承擔所有債務。這是由分公司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這是因為:分公司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且法律規定,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並計算,即“合並報表”。2、其實,如果不想讓總公司承擔下屬分支機構的債務,可以考慮設立子公司。這是因為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自負盈虧。而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