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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結匯”對三供壹補企業意味著什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三補壹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暉子涵[1993]第135號

1993年6月23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

為加強“三補壹補”貿易出口收匯管理,在調查研究和征求各分局意見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三補壹補貿易出口收匯和售匯管理規定》,現印發給妳們局,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附件1:

“三來壹補”貿易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

第壹

為加強“三補壹補”貿易出口收匯管理,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

壹,

“三補壹補”是指加工裝配、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出口收匯核銷。

第二,

“勞務報酬”指合同規定的加工費(包括人均工資標準、廠房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合同中涉及)。

文章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出口收匯核銷。

壹,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核銷來料加工裝配企業的工作費:

1.

根據合同,按計件工資標準核銷工作報酬;

2.

根據合同和當地政府或經貿部門制定的人均工資標準核銷勞務出資(包括合同涉及的工資總額、廠房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

3.

按照合同規定的增值率核銷勞務報酬。

第二,

外匯局根據當地政府或經貿部門按不同行業、不同商品類型規定的標準,以合同方式對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貿易增值率進行考核。

第三,

來料加工裝配企業的勞動報酬來源必須是境外外匯收入。

第四條

樣品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必須全額支付。

第五條

補償貿易出口收匯核銷

壹,

本企業進口設備直接生產的產品用於補償貿易的,按合同和批文規定的還款金額或還款比例辦理核銷手續。每筆出口超過合同規定補償金額(壹次性補償金額或分期補償金額)的部分,按壹般貿易核銷。

第二,

在以現金補償的補償貿易中,出口商品必須全額支付。

第三,

補償貿易為綜合補償的(即以企業以外國家認可的產品進行補償),應提供當地政府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然後按合同進行核銷。實物補償與本條第壹款相同,現金補償與本條第二款相同。

第六條

如需支付部分勞務費補償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貿易項下的設備,應在合同中明確,外匯管理部門核銷時以合同條款為準。上述設備由外方無償提供或者外方僅提供設備使用權的,不存在固定價格償還設備的問題,外匯局應當核銷其全部勞務報酬。

第七條

不得從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項下的出口收入中扣除傭金、回扣或折扣。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出口收匯核銷違規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3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2:

出口收匯核銷“三補壹補”操作規程

根據“三補”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規則壹:“三來壹補”收匯合同管理。

1.

第壹筆履約業務申報出口後,出口商在向外匯局辦理單證手續時,應提供合同(經貿部門的批文)和海關登記手冊(或進口料件設備報關單)。

2.

外匯局審核上述信息後,建立相應的合同檔案,按照合同編號、單位代碼及名稱、合同幣種、進口料件(設備)總金額、出口(補償)成品總金額、合同期限等逐項登記,核定合同項下的應收外匯金額和增值率。

3.

合同執行期間,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出口單位應及時向外匯局提供相關批準文件,經審核後辦理核銷或註銷手續。

4.

合同執行後,外匯局應根據合同和海關登記手冊(或進口報關單),核對原材料總額、加工增值額或工業付匯總額及補償金額是否與合同相符。

第二條:在收匯核銷過程中,外匯局不僅要審核核銷單、報關單、發票等的正確性。(不允許隨意塗改),還要檢查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應收外匯金額、賠償金額、增值率。

第三條: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來樣加工出口收匯核銷。

1.

對於分批出口收匯核銷,應評估合同規定的應收外匯金額或升值幅度是否與核銷單、報關單、結匯水單/收匯通知單壹致。

2.

對於批量出口和壹次性收匯的核銷,應檢查每批出口的物資總值和發票金額是否與結匯單/收匯通知單壹致。

3.

對與客戶、不同合同的收匯核銷,檢查每份合同規定的應收外匯金額、各種登記手冊的實物價值、累計出口發票金額是否與核銷單、報關單、結匯水單、收款通知單壹致。

上述審查後如有差異,出口商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相關批準文件。

第四條:補償貿易收匯核銷

1.

以企業進口設備直接生產的產品進行補償的,在核銷時應審核合同及批準文件規定的還款金額或還款比例、應收外匯金額是否與結匯單/收款通知書壹致。

2.

以現金方式補償的,按全部出口收入核銷。

3.

使用其他工廠產品進行補償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然後辦理驗證手續。

規則5:核銷轉移至工廠的物料

1.

在執行加工裝配合同過程中,出口單位將部分料件送其他工廠加工裝配的,原出口單位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

出口商與外商簽訂合同後,經海關同意,辦理了轉移登記手續。辦理核銷手續時,由收到核銷單並申報出口的單位辦理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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