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暉子涵[1993]第135號
1993年6月23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
為加強“三補壹補”貿易出口收匯管理,在調查研究和征求各分局意見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三補壹補貿易出口收匯和售匯管理規定》,現印發給妳們局,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附件1:
“三來壹補”貿易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
第壹
為加強“三補壹補”貿易出口收匯管理,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
壹,
“三補壹補”是指加工裝配、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出口收匯核銷。
第二,
“勞務報酬”指合同規定的加工費(包括人均工資標準、廠房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合同中涉及)。
文章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出口收匯核銷。
壹,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核銷來料加工裝配企業的工作費:
1.
根據合同,按計件工資標準核銷工作報酬;
2.
根據合同和當地政府或經貿部門制定的人均工資標準核銷勞務出資(包括合同涉及的工資總額、廠房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
3.
按照合同規定的增值率核銷勞務報酬。
第二,
外匯局根據當地政府或經貿部門按不同行業、不同商品類型規定的標準,以合同方式對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貿易增值率進行考核。
第三,
來料加工裝配企業的勞動報酬來源必須是境外外匯收入。
第四條
樣品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必須全額支付。
第五條
補償貿易出口收匯核銷
壹,
本企業進口設備直接生產的產品用於補償貿易的,按合同和批文規定的還款金額或還款比例辦理核銷手續。每筆出口超過合同規定補償金額(壹次性補償金額或分期補償金額)的部分,按壹般貿易核銷。
第二,
在以現金補償的補償貿易中,出口商品必須全額支付。
第三,
補償貿易為綜合補償的(即以企業以外國家認可的產品進行補償),應提供當地政府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然後按合同進行核銷。實物補償與本條第壹款相同,現金補償與本條第二款相同。
第六條
如需支付部分勞務費補償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貿易項下的設備,應在合同中明確,外匯管理部門核銷時以合同條款為準。上述設備由外方無償提供或者外方僅提供設備使用權的,不存在固定價格償還設備的問題,外匯局應當核銷其全部勞務報酬。
第七條
不得從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項下的出口收入中扣除傭金、回扣或折扣。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出口收匯核銷違規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3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2:
出口收匯核銷“三補壹補”操作規程
根據“三補”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規則壹:“三來壹補”收匯合同管理。
1.
第壹筆履約業務申報出口後,出口商在向外匯局辦理單證手續時,應提供合同(經貿部門的批文)和海關登記手冊(或進口料件設備報關單)。
2.
外匯局審核上述信息後,建立相應的合同檔案,按照合同編號、單位代碼及名稱、合同幣種、進口料件(設備)總金額、出口(補償)成品總金額、合同期限等逐項登記,核定合同項下的應收外匯金額和增值率。
3.
合同執行期間,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出口單位應及時向外匯局提供相關批準文件,經審核後辦理核銷或註銷手續。
4.
合同執行後,外匯局應根據合同和海關登記手冊(或進口報關單),核對原材料總額、加工增值額或工業付匯總額及補償金額是否與合同相符。
第二條:在收匯核銷過程中,外匯局不僅要審核核銷單、報關單、發票等的正確性。(不允許隨意塗改),還要檢查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應收外匯金額、賠償金額、增值率。
第三條: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來樣加工出口收匯核銷。
1.
對於分批出口收匯核銷,應評估合同規定的應收外匯金額或升值幅度是否與核銷單、報關單、結匯水單/收匯通知單壹致。
2.
對於批量出口和壹次性收匯的核銷,應檢查每批出口的物資總值和發票金額是否與結匯單/收匯通知單壹致。
3.
對與客戶、不同合同的收匯核銷,檢查每份合同規定的應收外匯金額、各種登記手冊的實物價值、累計出口發票金額是否與核銷單、報關單、結匯水單、收款通知單壹致。
上述審查後如有差異,出口商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相關批準文件。
第四條:補償貿易收匯核銷
1.
以企業進口設備直接生產的產品進行補償的,在核銷時應審核合同及批準文件規定的還款金額或還款比例、應收外匯金額是否與結匯單/收款通知書壹致。
2.
以現金方式補償的,按全部出口收入核銷。
3.
使用其他工廠產品進行補償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然後辦理驗證手續。
規則5:核銷轉移至工廠的物料
1.
在執行加工裝配合同過程中,出口單位將部分料件送其他工廠加工裝配的,原出口單位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
出口商與外商簽訂合同後,經海關同意,辦理了轉移登記手續。辦理核銷手續時,由收到核銷單並申報出口的單位辦理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