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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合壹後叫什麽證

三證合壹後仍然叫營業執照。

這種情況變化的是將原來的註冊登記號變更為全國信息代碼號,具體如下:

1、三證合壹的三證指的是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這三個證合成壹個證,以後創業申請人開公司不再壹個證跑壹個部門,單獨準備與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少了壹半,辦理時間大大縮短;

2、現在三證合壹雖然方便辦證了,實際上還會遇到很多問題。比如,企業領到三證合壹的營業執照後,到銀行辦理基本賬戶登記、到公安部門辦理企業車輛入戶手續、到外事管理機構辦理企業員工因公出境手續等業務,均被告知還需要單獨的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只能再回到登記窗口,重新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稅務登記證。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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