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汙染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地方布局規劃、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無治理價值的企業。分散:選址布局不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工業園區發展規劃等已出臺並生效的各類規劃的汙染物排放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造成永久基本農田大量喪失基本功能或者永久損壞的;
(四)造成多人重傷或者疾病,或者造成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