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是指為保證港口生產、經營需要,按照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經批準而劃定的水域和陸域。
規劃港區是指根據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為進壹步開發、建設港口而劃定的具有明確界線的預留水域和陸域。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將港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對港口發展進行宏觀調控,港口發展實行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相結合。第五條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市港口行業進行管理,組織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按各自職責做好港口管理工作。第二章 港口規劃第六條 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福建省的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海域功能區劃。
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包括:港口規模、性質、功能、吞吐量發展水平、港界、規劃港區劃分、港區範圍、水域布局、陸域布局、水陸域利用、岸線利用、環境保護、各類設施建設用地配置及分期建設計劃等內容。第七條 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並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按國家有關規定上報審批。第八條 廈門港各港區規劃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組織編制,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港區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港區的經營範圍和規模、水陸域的功能區布置、輔助生產設施的配套、環境保護和分期建設計劃等。第九條 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和港區規劃的調整、修改,必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第十條 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和港區規劃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三章 港口建設第十壹條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協調建設港口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合理利用港口資源。第十二條 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和港區規劃,其設計、施工、驗收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港口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第十三條 在港區和規劃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港口設施和其他工程,應當經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第十四條 港口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職責範圍內進行監督,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港口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港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第十六條 港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程序組織或參與。第四章 港務管理第十七條 在港區範圍內經營碼頭裝卸、儲存、船舶理貨、拖駁船業的,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經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在港區範圍內,申請設立從事水路運輸或者道路運輸業務的企業,應按規定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第十八條 通商船舶的經營人或代理人,在船舶到港前應按規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船舶動態、靠離泊計劃以及申請引航,並服從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對國家需要優先運輸的物資和貨物、船舶阻塞港口以及搶險救災,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實行統壹部署,組織優先作業,采取必要的調度措施,從事港口業務的企業、單位、個人及船舶、車輛應當服從管理。第十九條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港口的生產、經營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港口作業的安全、質量以及衛生進行監督,維護港口公***生產、經營秩序。第二十條 港口特種作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港口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並由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考核、發證。第二十壹條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收集和定期發布國內外港口信息,並為從事港口業務的企業提供必要的國內外港口生產經營信息咨詢服務。
從事港口業務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