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的第二章節能管理

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的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編制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編制本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壹條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包括用能現狀、節能目標、重點環節、實施主體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向下壹級人民政府下達節能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作為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加快推行清潔生產,對高耗能行業進行調整改造。未完成節能目標或者未完成落後產能淘汰任務的,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實行高耗能行業項目區域限批或者企業限批。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本省有利於節能的產業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會同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並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按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評估,並按項目管理權限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得審查通過:

(壹)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的;

(二)用能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產品不符合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節能要求的。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節能評估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文件。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核準或者備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經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其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生產、進口和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應當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七條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對主要耗能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實行預警調控制度。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產業發展水平,制定主要耗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預警控制線。超出預警控制線的,生產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預警控制線的,可以對生產單位采取調控措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生產、進口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標註能源效率標識。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經依法認證的節能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設區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費、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育節能服務產業,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等公益性節能服務和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節能服務機構提供上述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相關文件,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節能專業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 上一篇:軟件實施工程師案例
  • 下一篇:商務部統壹業務平臺 企業咋填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