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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實施,充分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和國家法律,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第三條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幫助勞動者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科學文化技術水平。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依法組織工會。

具備條件的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應當在開業後六個月內組建工會。

具備建立工會條件但尚未建立工會的單位,可以派員到本單位監督、指導工會的建立。第五條各級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應當有女工作人員。第六條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未終止時,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撤銷、合並或者將工會組織劃歸其他部門。第七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個人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第八條企業辭退或者處分職工,工會有權提出意見,要求重新研究。第九條企業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負責人擔任,依法主持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省、市、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同級工會代表擔任;工會勞動爭議仲裁員經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聘任後,參加仲裁活動。第十條省、市、縣(區)總工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工會組織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第十壹條工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與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主管部門應認真處理。第十二條工會可以對工會組織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被調查單位應當及時答復和處理工會提出的意見。第十三條工會可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協商制度。

企業停工、怠工時,工會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反映職工意見,與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訴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第十四條工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者(工作者)的評選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與同級工會、政府部門和同級相應的產業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意見和要求。第十六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第十七條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會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和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團(組)和專門委員會(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解決重要問題,並向下壹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確認。第十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支持和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選舉、任免企業廠長(或經理),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會議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對企業管理人員進行評價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第十九條私營企業工會有權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與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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