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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籌、企業負責、社會參與、行業監管、屬地保護的工作機制。第四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鐵路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護路聯防責任制,完善鐵路沿線安全管理綜合協調機制,開展鐵路安全宣傳教育,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鐵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鐵路監管部門依法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鐵路建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等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保障安全生產必要的資金投入。

鐵路建設、運輸和設備制造、維修企業的職工應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規範操作,確保鐵路安全。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鐵路安全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損壞鐵路設施、設備和鐵路標誌以及非法占用鐵路用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鐵路運輸企業舉報,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或者舉報的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號碼或者利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公眾投訴舉報提供便利。

對維護鐵路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安全責任第八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安全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護路聯防組織,完善工作制度。

各級路防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牽頭並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治安秩序綜合整治和護路宣傳工作。第九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鐵路安全管理責任機制和安全管控長效機制,將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治理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環境安全管理規劃,建立綜合治理協調機制,組織開展鐵路沿線環境隱患排查治理。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鐵路安全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第十條鐵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雙節”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承擔組織檢查、協調會商等工作。,及時查處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和隱患。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鐵路監管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第十二條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鐵路治安管理防控工作。

車站和列車內的公共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維護,主要是地方公安機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鐵路監管部門重點保護鐵路無線電頻率使用的電磁環境,加強鐵路無線電頻率監測,保障鐵路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第十四條鐵路運輸企業發現難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報告。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在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時,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置。第三章施工安全第十五條鐵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築材料和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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