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地稅發〔2009〕27號
關於印發《株洲市地稅局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直各局:
現將《株洲市地稅局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株洲市地稅局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建築業稅收的征收管理,有效貫徹執行“以票控稅、網絡比對、稅源監控、綜合管理”的治稅方針,實現建築業稅收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建築業特點,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現行地方稅稅收政策規定,以建築業項目為管理對象,指定專門的管理人員,利用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軟件,對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申報的信息進行稅收管理的壹種模式。?
第三條 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的具體內容:?
1、對建築業項目進行項目登記;?
2、對建築業項目的登記信息、申報信息、入庫信息進行采集、錄入、匯總、分析、傳遞、比對;?
3、對稅收政策進行宣傳解釋,及時反饋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4、掌握項目進度以及結算情況;
5、根據建築業項目進度,監控項目的納稅申報、稅(費)款繳納情況,負責項目的地方各稅的征收管理,確保稅(費)款及時、足額入庫;?
6、對使用建築業發票的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並監督納稅人合法取得、使用和開具發票;?
7、建築業項目竣工後,及時清繳稅(費)款,繳銷發票,註銷報驗登記並出具清算報告。?
第四條 株洲市範圍內的建築業稅收,(除本文另有規定的外,)壹律實行項目管理,由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管。但應納稅(費)款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補征稅(費)款。
省級稅收征收分局和涉外分局管轄的納稅戶有在建的項目,其稅收壹律由相應的行政區內的主管地稅機關征管。
第五條 異地施工(包括城區內的跨區施工),嚴格實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管理,使用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的建安發票。
第六條 負責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的稅管員的職責:
1、宣傳、解答稅收政策,讓納稅人理解、支持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工作;
2、開展稅源巡查,及時掌握建築工程建設項目;
3、按照《建築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要求及時采集項目信息,並在系統中進行項目登記;
4、跟蹤管理,及時掌握項目進度、項目結算等情況,確保稅(費)款及時、足額入庫;
5、加強項目的納稅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的漏洞;
6、加強發票檢查,杜絕使用假發票;
7、項目竣工後負責清繳稅(費)款,繳銷發票,並出具清算報告;
8、工作發生變動時,做好項目資料移交工作,確保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工作的延續性。
第七條 建築業納稅人,應在建築業工程合同簽定並領取建築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有關資料向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建築工程項目登記:
1、《建築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見附件1)的紙制和電子文檔;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3、建築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4、建築業工程施工合同;?
5、納稅人的開戶銀行、帳號;?
6、中標通知書等建築業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提供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建築業項目登記。
納稅人建築業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建築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紙制和電子文檔,向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工程項目自開工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同時建築業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為納稅人辦理建築工程項目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建築業工程項目應自工程項目完工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建築業應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項目註銷登記:?
1、《建築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紙制和電子文檔;?
2、建築業工程項目的稅收繳款書; ?
3、建築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書;
4、《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相應的項目註銷登記。?
如納稅人由於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發生稅務登記號變更時,應同時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建築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紙制和電子文檔。?
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為納稅人辦理建築工程項目註銷登記。
第九條 建築安裝移動工程稅收,按以下規定執行:
1、跨省、跨市(州)移動工程,以縣(市)區為單位,由工程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管;
2、跨縣(市)區移動工程,納稅額按項目工程量的比例劃分,在各自施工的縣(市)區分別登記,申報繳稅。有歧義的,由市局裁定。
株洲市範圍之內從事公***事業、公益事業(如:自來水、天然氣、電力、電視網絡安裝、維修等等)取得的業務收入的稅收,經市局批準,由核算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管。
第十條 納稅人應按照《營業稅納稅申報辦法》分項目填報《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按月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應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和《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
第十壹條 建築業納稅人區別不同情況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可以在建築業勞務發生地自行開具由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售給的發票:?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地方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2、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安裝資質資格;
3、前三年建築安裝主營業務平均營業額在2000萬元以上;新辦的建築安裝企業註冊資金在200萬元以上;
4、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辦公場所如屬租用,則租期必須在1年以上;
5、執行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辦法;
6、按照規定進行建築業工程項目登記;
7、財務核算健全,能按照稅法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稅款,無偷、逃、欠稅和發票違章行為;
8、使用滿足稅務機關規定的信息采集、傳輸、比對要求的開票和申報軟件。
(二) 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為代開票納稅人,由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為其代開發票。代開票時納稅人須提供以下資料:?
1.完稅憑證; ?
2.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建築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4.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提供異地勞務時);?
5.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代開建安發票征收所得稅的規定:
1、本市財務健全,能準確核算其經營成果的大型建安企業的自營業務收入,經市局批準,不預征企業所得稅。
2、外來施工企業承建的建安項目代開建安發票時,凡未開具《外管證》的,壹律由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按2%預征企業所得稅,對財務健全,能準確核算其經營成果的,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結算;凡已開具《外管證》的,向法人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3、本市範圍內的施工企業承接跨縣(市)區建安項目,應向企業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地稅機關開具《外管證》前,必須按開票金額的2%預征企業所得稅(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除外);對於財務健全,能準確核算其經營成果的,再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結算;對於財務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其經營成果的,不再進行企業所得稅結算。
4、本市範圍內的施工企業在本轄區內承建的建安項目代開建安發票,壹律按2%預征企業所得稅(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除外),對財務健全,能準確核算其經營成果的,年度終了後壹並辦理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仍依據株地稅函[2007]58號文件進行辦理。
第十三條 城區範圍內2009年6月15日前已經完工的項目(通過相關建設職能部門驗收合格的項目為完工項目),其稅(費)款仍由原主管地稅機關征收; 2009年6月15日前未完工的工程項目和6月15日後開工的項目,嚴格實行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加強與規劃、招投標、建設、審計等部門的工作銜接,及時了解和掌握工程的立項、開工、進度、付款、竣工結算等情況,確保建築業稅收項目管理到位。
第十五條 優化納稅服務,輔導納稅人做好項目稅收核算、納稅申報、發票管理工作,為納稅人創造良好的納稅環境。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株洲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執行。此前市局有關建安稅收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