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際情況,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區、縣招標辦公室,或者指定有關部門負責招標管理工作。
區縣招標辦或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招標管理機構),行政上受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業務上受市招標辦指導。第六條市招標辦公室或區、縣招標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招標項目的登記;
(三)負責發布招標信息;
(四)審查招標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五)審批建設單位的招標文件(不含施工圖)和標底;
(六)仲裁裁決的分歧;
(七)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第七條市招標辦負責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批準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以及住宅小區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管理。
區、縣招標管理機構負責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批準投資額100萬元以下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管理。
屬於市招標辦管理的部分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工作,市招標辦可授權有能力的區縣招標管理機構管理。
區、縣轄區內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批準投資額3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或者自行委托施工。第八條建設工程招標,招標單位可以申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但是,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單位應當申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第二章招標第九條招標單位的招標程序:
(壹)組織招標工作組;
(二)填寫建設工程招標登記表,報市招標辦或區、縣招標管理機構備案;
(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報市招標辦或區、縣招標管理機構審批;
(四)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和決標辦法;
(五)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工程質量檢查應在本市進行);
(六)招標文件及相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的分發。,並收取投標保證金;
(七)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和招標文件答疑;
(八)開標和審查投標文件;
(九)評標,確定中標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並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第十條招標單位必須是建設單位或者具有法人資格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第十壹條招標單位組織的招標工作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參加;
(二)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礎設施管理人員;
(三)具備對投標企業資格進行評估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由其上級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組;也可以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咨詢服務單位代理招標。第十二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項目已納入上級部門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拆遷工作基本完成,建設項目施工範圍內的三通壹平(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和清障已經完成或納入施工招標範圍;
(三)有經認證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及相關設計文件;
(四)建設資金、主要材料和設備配套條件已經落實;
(5)標底的編制已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