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場和質量監督、國土資源、房管、安全生產監管、環境保護、農業(農業機械)、建設、衛生、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改善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安全通行條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開展道路交通隱患排查治理,履行法定職責。第五條建立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和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實施。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第六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登記、變更和轉移時,應當提供車輛識別代碼和發動機(馬達)號拓印膜,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後備案。不能打印或者難以打印機動車發動機(馬達)號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可以不打印,但應當在機動車檢驗單上註明原因並備案。第七條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後30日內在機動車登記地、駕駛證核發地機動車管理所備案。第八條旅遊客車、包車客車、ⅲ類通勤客車、危險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江西省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政府監管平臺;重型貨車、半掛牽引車(總質量12噸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服務平臺;校車應當安裝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校車監管和服務平臺。
道路運輸企業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保持機動車衛星定位裝置正常運行,基礎數據等信息完整準確,並及時更新。
教育部門負責校車監管和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加強對校車使用的監管,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第九條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老舊車輛淘汰更新機制,采取環保檢測、交通限行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第十條市商務部門應當指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在縣(市、區)設立報廢汽車回收服務點。第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實行駕駛證累積記分制度。
禁止替代他人計分、替代他人計分、引入替代計分。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輛不得生產或者銷售:
(壹)未經國家車輛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裝有動力裝置的兩輪、三輪、四輪車輛;
(二)未列入國家或者省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組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四)其他不符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條件的車輛。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有效的產品目錄,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已列入國家或者省產品目錄並符合本市登記條件。銷售時應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產品說明書和購車發票。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因未列入國家或者省產品目錄而不能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銷售者應當免費退貨或者換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