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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報表披露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第壹季報、第三季報。年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季報由上市公司在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三十日內編制完成。定期報告的披露要求為在指定報刊披露其摘要,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其正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六十六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四)收購目的;(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壹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壹)公司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六)董事會報告;(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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