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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何做到信息披露及時?

上周,權利在線主持人做客。

四川華晨律師事務所程鵬律師,投資者維權誌願者小組成員:畢業於四川大學。1991開始執業,從1994開始從事證券法律事務。曾經在壹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8)392號函撤銷了某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定,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程鵬

目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投資者反映較多的問題之壹。主要集中在個別上市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或披露信息不完整,長期停牌;個別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少數機構和個人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個別媒體編發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等等。由於此類問題主要涉及上市公司的中報,投資者應該知道中報應該公告哪些重大事項。筆者認為,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購買財產的重大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違約,未能清償到期的重大債務,或發生數額較大的賠償責任;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虧損;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公司1/3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更;董事長或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持股或者控制發生重大變化;決定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被責令關閉;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董事會對發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資計劃、股權激勵計劃形成相關決議;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股份;任何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被依法限制表決權;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主要或所有業務陷入停頓;提供重大對外擔保;獲得大額政府補助及其他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利益;變更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錯誤、未披露或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經董事會決定。上述重大事件發生後,上市公司應當立即以臨時報告的形式予以披露,說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現狀及可能產生的影響。投資者如何判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時?及時是指自計算日或披露時間起的兩個交易日內。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下列任壹時間應當及時履行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義務:會議或者監事會對該重大事項形成決議時;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項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時;當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知道該重大事件的發生並報告時。時點前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相關事項和風險因素的現狀:重大事件難以保密的;重大事件已被泄露或市場上有傳言;公司證券及其衍生產品存在異常交易。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據《證券法》予以處罰。投資者有權向構成虛假陳述並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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