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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期存在哪些不得評為A的情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辦法(2020年修訂)》第二十四條規定,考核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信息披露考核結果不得評為A級:

(壹)年度財務報告或者半年度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

(2)在最近壹個會計年度進行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或者上市當年虧損(上市時未盈利的創業板公司不受本款“上市當年虧損”的限制);

(3)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利潤低於盈利預測的80%(如有);

(4)公司因違規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或約見談話;

(五)公司因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

(六)董事會秘書空缺情況(包括任命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理董事會秘書、董事長代理董事會秘書等情況)。)已經持續了三個多月;

(七)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被深交所公開譴責或者通報批評處罰,或者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兩次以上;

(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

(九)未按要求及時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審計報告或驗證報告,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十)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評估期不足12個月的上市公司原則上不得為A。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為政策問題具有時效性。相關回答請參考官網發布的最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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