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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遊公司已經將增值稅發票支付給下遊公司。下遊公司還能退稅嗎?

上遊企業出逃,下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最近廣東開平市壹家電子公司就遇到了這個問題。

因為其上遊企業出逃,開平市某電子公司陷入困境:從出逃企業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36份,涉及銷售額256萬元,稅款43萬,已作為增值稅進項稅轉出。得知上遊企業出逃的消息,公司財務人員不知道涉及的稅款能否從進項中抵扣,謹慎地向國家稅務總局開平稅務局申請再次確認抵扣增值稅。

沒過多久,電子公司收到回復:“經核實,貴公司已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增值稅進項稅額憑證的規定,允許繼續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這個消息讓公司負責人既驚訝又高興,感嘆“稅務部門的工作真高效,執法真公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逃(失)業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6號)對逃(失)業企業和逃(失)業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逃(失)稅企業是指不履行納稅義務,脫離稅收監管的企業。逃(失)企業按照壹定條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異常憑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未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如果已經申報抵扣,先轉出進項稅;對於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金額,暫緩辦理企業已批準的其他退稅的出口退稅申請。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於所涉及的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為差額提供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申請出口退稅。

上述案例中,開平市某電子公司取得上遊出逃企業開具的發票,為異常憑證,但經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不存在違規情況,允許其不轉出進項稅。但如果公司尚未抵扣進項,需要等待稅務機關核實後才能抵扣進項,對其繳納增值稅也有壹定影響。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76號(2016)對稅收征管有壹定的好處,但對真正有業務的企業還是會有誤傷。因此,企業必須謹慎選擇交易對手。即使上遊企業被認定為逃(失)資企業,也要保留所有證據,向稅務機關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免誤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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