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社會組織服務大廳接待時間:周壹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宓世紀寫字樓308室
中國社會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
聯系電話:010-58124114。
本指南僅供參考,具體程序以登記機關要求為準。
社會組織辦理下列登記業務,須先履行網上申報流程(換屆延期除外),網上審批後提交紙質材料。
在線報告說明:
在中國社會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首頁,點擊右上方“網上辦公”欄目中社會組織登記欄需要辦理的事項,進入社會組織網上服務大廳頁面,填寫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進入“填表”頁面,按要求填寫相關表格,然後點擊“提交”按鈕,完成網上申報。
如果申請材料沒有壹次性完成,可以先點擊“保存”按鈕,繼續填寫時再次登錄,點擊“修改”按鈕,填寫完畢後再點擊“提交”。
網上提交後,註冊機關會進行形式審查。壹般在10工作日後,可以通過原路徑登錄網上辦公平臺進行查詢和回復。審核通過的,直接在網上打印相關表格,按要求簽字,加蓋社會組織印章,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加蓋印章後,將紙質材料提交登記大廳。
網上備案通過後,提交紙質材料前,如發現備案有誤,可聯系登記機關修改。
壹、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辦理各項變更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均為原件。
1.名稱變更
(1)申請書(說明申請更名的原因和必要性,更名前後業務範圍變化情況,社會組織蓋章)
(二)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更名的文件(加蓋國徽)
(3)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4)《社會團體章程審批表》(編號:05)。填寫修改說明時,所有修改內容應與新舊章程進行對比,附頁應加蓋公章。
(5)新章程及其電子版(章程的接頭處應加蓋業務主管單位的印章)
2.法定代表人變更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原法定代表人簽字)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編號:04)
(3)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復印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自上壹次登記機關核準法定代表人變更之日起,至提交紙質材料前三個月內結束(為明確原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工作和財務狀況,在網上填寫原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財務審計報告時,只需摘錄明確的審計結論並註明出具審計結論的會計師事務所即可)。
(5)審計結論存在問題的,社會組織應當就問題產生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書面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蓋章後壹並報送。
3.變更業務主管單位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2)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文件(加蓋國徽)
(3)新的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加蓋國徽)
(4)《社會團體章程審批表》(編號:05)。填寫修改說明時,所有修改內容應與新舊章程進行對比,附頁應加蓋公章。
(5)新章程及其電子版(章程的接頭處應加蓋業務主管單位的印章)
4.變更住所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2)新住所證明(由提供住所的單位或個人出具,並提供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的,還應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住宅為社會組織購買的,應提供買賣合同復印件和房產證復印件)
5.活動資金的變化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二)活動資金來源證明(捐贈的,應當提交捐贈協議;屬社會團體自有資金的,須提交說明)
初審同意後,應當履行驗資手續。
二、社會組織備案
1.印章樣式
註:同時記錄印章刻制。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稅務登記證
4.銀行開戶證明
註:上述第2、3、4項的復印件應提交給登記機關。
5.負責人變更備案
社會組織負責人包括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
網上申請通過後,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社會團體負責人變更申請表(編號:11)
(2)《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編號:12)及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復印件,每人壹份。
(3)如為換屆選舉,應提交新的董事、執行董事名單(自制),並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聯系電話、社會團體印章。
描述:
社會團體產生新負責人時,應當記錄新負責人。
當社會團體發生變化時,所有新的領導人都應記錄在案。
負責改選的人員需要在簡歷末尾註明在社會組織任職的時間、屆次和職務,每屆壹欄。
6.延期大選
不需要在網上填表。直接從“中國社會團體網-服務平臺-表格下載”下載《社會團體延期申請表》(編號:14),壹式兩份報送登記機關,報送時間不得晚於章程規定的變更時間前壹個月。
沒有跨年度延續的,可以不報登記機關審批。
三。批準社會團體章程
1.批準程序
(1)社會組織要修改章程,必須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至少壹個月前報登記機關初審(網上申報時,可先按計劃報會員(代表)大會的時間和會議情況,待會議正式召開後再聯系登記機關修改;章程與示範文本差異較大的,可與登記機關聯系,申請以附件形式上傳章程或直接提交電子版章程);
(2)初審通過後,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在審議通過後15日內完成網上申報,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再報登記機關核準。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章程的核準。未經批準的章程不能作為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依據。
2.社會團體章程經批準、網上申報通過後,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社會團體章程審批表(編號:05)。填寫修改說明時,所有修改內容都要與新舊章程進行對比,附頁必須加蓋公章。
(2)新的章程(章程的接頭處應加蓋業務主管單位的印章)
四。社會團體註銷登記
1.註銷登記手續
(1)根據《公司章程》內部程序審議批準註銷決議。
根據章程規定,通常由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因特殊情況不能召開相應會議的,應在報紙上公告,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2)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壹般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下,組成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的職責是:清理財產,編制財務報表;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參照《公司法》有關規定,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5,438+0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業務;清償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等。代表社團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提交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表和各種會計賬簿。所有財務數據必須由註冊會計師簽名。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後的剩余財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清算結束後,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註銷申請。
(4)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機關提交註銷申請文件。
(五)社會團體經登記機關核準後,向登記機關交回登記證書、印章和有關財務憑證,並將銀行賬戶、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等註銷資料復印件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由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公告。
2 .社會團體註銷登記,網上申報通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申請_ _ _ _ _ _ _ _ _註銷登記(向民政部申請,說明註銷登記原因、清算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法定代表人簽字、社會組織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註銷登記的答復(說明同意註銷登記,認可清算結果和剩余財產處置,並加蓋國徽);
(3)《社會團體法人註銷申請表》(編號:02)並按要求蓋章或簽字;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社會團體清算審計報告;
(五)社會團體清算報告(清算組成員簽字)和債權債務公告(公告應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並提交報紙原件);
(6)社會組織履行內部程序的相關文件。
經審核批準,社會團體應當交回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證書、印章(社會團體印章、社會團體財務專用章、分支機構印章、代表機構印章)和相關財務憑證(會費收據等)原件和復印件。)到登記管理機關,取得同意註銷登記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