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未被撤銷保密資格(資格),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集約化經營的人員具有中國國籍,在境外無永久居留或者長期居留許可,與境外人員無婚姻關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具有從事密集型業務的專業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保密要求:
(壹)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從事密集型業務的人員接受過保密教育和培訓,具備必要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四)集約化經營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有保密工作專項經費;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密條件。
法律依據: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未被撤銷保密資格(資格),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集約化經營的人員具有中國國籍,在境外無永久居留或者長期居留許可,與境外人員無婚姻關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具有從事密集型業務的專業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保密要求:
(壹)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從事密集型業務的人員接受過保密教育和培訓,具備必要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四)集約化經營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有保密工作專項經費;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