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中國直銷網 dsa.com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銷企業應建立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並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條 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社會公布下列內容:
(壹)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直銷產品範圍公告;
(三)直銷企業名單及其直銷產品名錄;
(四)直銷企業省級分支機構名單及其從事直銷的地區、服務網點;
(五)直銷企業保證金使用情況;
(六)直銷員證、直銷培訓
員證式樣;
(七)直銷企業、直銷培訓員及直銷員違規及處罰情況。
(八)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條 直銷企業通過其建立的中文網站向社會披露信息。直銷企業建立的中文網站是直銷企業信息報備和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並應與直銷行業管理網站鏈接。
第五條 直銷企業設立後應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眾披露以下信息:
(壹)直銷企業直銷員總數,各省級分支機構直銷員總數、名單、直銷員證編號、職業;
(二)直銷企業分支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負責人,服務網點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負責人;
(三)直銷產品目錄、零售價格、產品質量及標準說明書;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直銷產品應符合國家認證、許可或強制性標準的,直銷企業應披露其取得相關認證、許可或符合標準的證明文件。
(四)直銷員計酬、獎勵制度;
(五)直銷產品退換貨辦法及退換貨地點;
(六)售後服務部門、職能、投訴電話、投訴處理程序;
(七)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中關於直銷企業和直銷員的權利、義務,直銷員解約制度,直銷員退換貨辦法,計酬辦法及獎勵制度,勞動爭議解決方式,法律責任及其他相關規定;
(八)直銷員培訓和考試方案;
(九)涉及企業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及處理情況。
上述內容若有變動,直銷企業應在相關內容變動(涉及行政許可的應在獲得許可)後壹個月內及時更新網站資料。
第六條 直銷企業設立後,每月15前須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商務部、工商總局報備以下上月內容:
(壹)保證金存繳情況;
(二)直銷員直銷經營收入及納稅情況;
1、直銷員按月直銷經營收入及納稅金額;
2、直銷員直銷經營收入金額占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業每月銷售業績及納稅情況;
(四)直銷培訓員備案。
第七條 直銷企業應於每年四月份以企業年報的方式公布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
第八條直銷企業及直銷員所使用的產品說明和任何宣傳材料須與直銷企業披露的信息內容壹致。
第九條直銷企業未按照《直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或直銷企業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和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
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申請直銷應提交其在指定銀行開設的保證金專門賬戶憑證,金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為現金。
第三條 直銷企業與指定銀行簽訂的保證金專門賬戶協議應包括下述內容:
(壹)授權指定銀行根據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的書面決定支付保證金;
(二)直銷企業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保或者違反《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用於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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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申請直銷應提交其在指定銀行開設的保證金專門賬戶憑證,金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為現金。
第三條 直銷企業與指定銀行簽訂的保證金專門賬戶協議應包括下述內容:
(壹)授權指定銀行根據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的書面決定支付保證金;
(二)直銷企業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保或者違反《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用於清償債務;
(三)明確直銷企業和指定銀行的權利義務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企業在申請設立時應提交與指定銀行簽署的開設保證金專門賬戶協議。
第四條 直銷企業開始從事直銷經營活動三個月後,保證金金額按月進行調整。直銷企業於次月15日前將其上月銷售額的有效證明文件向指定銀行出具,並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備案。直銷企業對出具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指定銀行應當對證明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審查。
直銷企業保證金金額保持在直銷企業上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的15%水平。賬戶余額最低為2000萬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
根據直銷企業月銷售額,如需調增保證金金額的,直銷企業應當在向指定銀行遞交月銷售額證明文件後5日內將款項劃轉到其指定銀行保證金賬戶;如需調減保證金金額的,按企業與指定銀行簽訂的協議辦理。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證金:
(壹)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二)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並、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三)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第六條 直銷員或消費者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要求使用保證金的,應當持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和工商總局。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載明勞動仲裁條款的,直銷員也可持勞動仲裁機構做出的仲裁裁決按上述程序申請。
直銷員除持法院生效判決書、調解書或勞動仲裁裁決外,還應出示其身份證、直銷員證及其與直銷企業簽訂的推銷合同。消費者除持法院生效判決書、調解書外,還應出示其身份證、售貨憑證或發票。
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接到申請材料後6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使用保證金支付賠償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指定銀行和保證金使用申請人。
直銷員違反《禁止傳銷條例》有關規定的,其申請不予受理。
第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支付保證金後,直銷企業應當自支付之日起15日內將其保證金專門賬戶的金額補足到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第八條 直銷企業保證金使用情況應當及時通過商務部和工商總局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社會披露。
第九條 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憑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出具的書面憑證,可以向指定銀行取回保證金。
第十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予以處罰。
第十壹條 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同負責直銷保證金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明確直銷企業和指定銀行的權利義務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企業在申請設立時應提交與指定銀行簽署的開設保證金專門賬戶協議。
第四條 直銷企業開始從事直銷經營活動三個月後,保證金金額按月進行調整。直銷企業於次月15日前將其上月銷售額的有效證明文件向指定銀行出具,並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備案。直銷企業對出具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指定銀行應當對證明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審查。
直銷企業保證金金額保持在直銷企業上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的15%水平。賬戶余額最低為2000萬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
根據直銷企業月銷售額,如需調增保證金金額的,直銷企業應當在向指定銀行遞交月銷售額證明文件後5日內將款項劃轉到其指定銀行保證金賬戶;如需調減保證金金額的,按企業與指定銀行簽訂的協議辦理。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證金:
(壹)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二)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並、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三)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第六條 直銷員或消費者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要求使用保證金的,應當持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和工商總局。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載明勞動仲裁條款的,直銷員也可持勞動仲裁機構做出的仲裁裁決按上述程序申請。
直銷員除持法院生效判決書、調解書或勞動仲裁裁決外,還應出示其身份證、直銷員證及其與直銷企業簽訂的推銷合同。消費者除持法院生效判決書、調解書外,還應出示其身份證、售貨憑證或發票。
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接到申請材料後6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使用保證金支付賠償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指定銀行和保證金使用申請人。
直銷員違反《禁止傳銷條例》有關規定的,其申請不予受理。
第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支付保證金後,直銷企業應當自支付之日起15日內將其保證金專門賬戶的金額補足到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第八條 直銷企業保證金使用情況應當及時通過商務部和工商總局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社會披露。
第九條 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憑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出具的書面憑證,可以向指定銀行取回保證金。
第十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予以處罰。
第十壹條 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同負責直銷保證金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