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保密人員離職後應當接受保密期限管理。涉密人員在保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上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保密法》解釋稱,保密期限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與原機關或者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承諾繼續遵守保密義務,不泄露已知的國家秘密;及時清退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交接手續;未經審批,不得擅自出境;未在境內境外機構、組織或外資企業就業;不得為境外機構人員或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服務。
涉密人員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其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和時間確定。壹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3至5年,重要涉密人員2至3年,壹般涉密人員1至2年。發布期限自機關、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對於知識密度較高的特殊人群,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保密期限,甚至可以終身限制從業和退出。
涉密人員離職,密級發布期的管理由本機關、本單位負責。涉密人員離開原涉密單位,調入國家機關、涉密單位的,涉密期管理由調入單位負責;其他情形,由原涉密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