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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取證如何處理?

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向第三人取證,但仲裁委員會是否同意要視情況而定。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自己主張的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對於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管理的證據的勞動者,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但沒有規定是否可以要求仲裁機構向本單位以外的機構調查取證。因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沒有明確規定申請人有權向仲裁機構申請向其他第三方機構調查取證的權利。2.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收集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收取。因此,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仲裁委員會有權收集當事人不能收集的證據,賦予了仲裁委員會與法院幾乎同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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