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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壹公司裝監控拍工位,這樣做是否合規?

是否合規,需要分情況看待。如果真的像這起事件中該公司負責人說的那樣,那麽是合規的。

每個人都渴望自由,但是為了生活,我們在很多時候卻又不得不舍棄自己的自由,以此換取活著的成本。我身邊的同事經常會感嘆說“生容易,活容易,生活不容易”。的確,有時候妳會覺得活著也需要勇氣,尤其是當自己在被監視的情況下去工作、生活。

這不,在7月13號,就有壹名博主在網上爆料稱“深圳寶安區壹家公司在每位員工工位裝了監控”。此事壹出,很快引起小夥伴們的熱議,甚至有人直言:“如果自己遇到這種情況,要不要工資無所謂,第壹件要做的事就是投訴公司,抓緊離開”。

隨著事情的發酵,涉事科技公司負責人站出來解釋說:“裝監控是為了回看程序員讀寫代碼的過程,我們員工自己都沒有意見。”

寫字樓的租賃人員回應說:“此為壹家遊戲研發公司,安裝攝像頭系防止遊戲泄密。”合夥人則表示“尚未註冊,安裝攝像頭花費兩萬余元,由於引起誤解決定拆除。”

事情發生後,還有小夥伴打趣道“壹對壹監控。硬核防止摸魚”。那麽涉事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否合規呢?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根據以上法律內容可以看出如果深圳這家公司的行為是在員工不知情或者不同意情況下進行的監控,那麽它肯定涉嫌侵犯個人隱私。但如果是在對方知情並且同意的情況下,那麽則並沒有違規。

在這裏還要說壹點就是,工位屬於公司的公***辦公區域,並不屬於隱私區域。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公司的做法只能說是不道de,但是並不違法。

最近幾年,公司防止員工“摸魚”的手段可以說是層出不窮。比如說之前杭州某公司給員工發高科技坐墊,以此來監控員工行為。還有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公司對員工每5分鐘抓拍壹次等。

這種做法毫無疑問是不對的,但是也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員工和公司之間存在的矛盾。我認為要解決這種矛盾的前提是建立互相信任的基礎,只有彼此信任,才能互利***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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