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應當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包括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到位證明材料及統計守信承諾等內容。
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並作出決定。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門戶網站,並同步將修復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發現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要求下級統計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有證據證明其被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可以要求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進行更正。統計機構經核實確認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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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撤銷信用修復的決定,並自撤銷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