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執行的公司被註銷的,仍會有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受人,法院可將該承受人變更為申請人後繼續執行,不會影響法院的執行。
2、如果是申請執行的公司被吊銷的,在依法註銷之前,該公司只是喪失經營資格,但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法院仍應該繼續執行,被執行人也應該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4號函(函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壹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註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妳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以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