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實現了企業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能夠結合企業管理和資本的優勢,因此是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熟悉的黑石集團和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條件:
1.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支付的,應當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區別;
1.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投資人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所有合夥人都是普通合夥人;但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的投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的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當有限合夥企業只有壹個普通合夥人時)或者無限連帶責任(當有限合夥企業有兩個以上普通合夥人時)。
2.普通合夥的投資人數量為兩個以上,即沒有投資人數量上限;有限合夥的投資人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3.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享有平等權利。當然,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也可以委托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4.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不得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有限合夥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不得約定企業的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5.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6.普通合夥人不得與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除非合夥協議規定不能進行交易。
7.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的,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否則其出資無效;有限合夥人可以出質其出資份額,但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出質其出資份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