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非居民企業是什麽意思?
《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與該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密切相關。由於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家主權的行使壹般要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因此壹國的稅收管轄權在征稅範圍問題上也必須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具體到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根據屬地原則,壹國有權對來源於本國境內的壹切所得征稅,而不論取得這筆所得的是本國企業還是外國企業;根據屬人原則,壹國有權對本國企業的壹切所得征稅,而不論這筆所得來源於本國還是外國。
為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範圍,本法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較為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並在本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按照壹國稅法規定不符合居民企業標準的企業。對於非居民企業來說,凡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其征稅對象為其所設機構、場所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稅法草案所稱的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例如,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及其他分支機構等外國企業。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其征稅對象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這壹劃分標準改變了原外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居民企業標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同時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雙重條件,使我國的稅收權益更廣。至於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可能會引起的國與國之間由於適用標準不同而導致的雙重征稅問題,我們將通過對實際管理控制地的嚴格、規範的界定,以及稅收協定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