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後,為終結公司為壹方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法人資格消失,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和處置的行為和程序。由於公司的破產清算是由破產法單獨規定的,本文只討論公司的非破產清算公司,所以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僅指非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壹般在公司資產能夠清償全部債務時進行。非破產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兩種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公司解散後,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的,公司應當自行成立清算組;在指定清算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立後,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資產,清償債務。公司以其資產清償全部債務後有剩余財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後,公司註銷登記,公司的法人人格隨之消滅。我們將在下面詳細解釋清算的相關流程。(壹)成立清算組公司清算的第壹步是成立清算組。根據不同的清算類型,清算組的成立是不同的。壹般情況下,自行清算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即公司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指定清算,在本文中是指當解散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時,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此時清算組成員由法院指定,可以由股東和中介機構進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機構組成。清算組成立後,應選舉產生清算組組長,然後制定清算過程中的議事規則和會議制度,編制工作計劃。接下來要遵循清算組清算的具體步驟和方法。(二)接管公司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全面移交公司的經營權,包括但不限於:1、公司公章,公司進入清算後,嚴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2.債權債務清單;3、清查資產時,應按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分類登記;4、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應匯編成冊;5、會計賬簿、傳票、憑證、空白支票等。;6.職工花名冊,包括在職和退休人員花名冊,詳細說明工齡、工種、用工形式、工資和拖欠工資、拖欠社保等情況。;7、企業購買有價證券、享有無形資產權利的憑證;8、企業的歷史檔案和其他應提交的材料。(三)清理公司財產首先,清算組應當確定公司財產的範圍,壹般包括:公司管理的全部財產;公司享有的債權;公司解散時享有的股權;公司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其次,清算組應當接管公司財產。對公司的實物和債權進行清查登記;同時,確認公司享有的債權;調查公司對外投資情況;登記公司的其他權利;最後,壹定要對公司的非貨幣財產進行評估。最後,清算組應當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財產的持有人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相應財產的,可以要求相應的持有人作價清償;清算公司有對外投資的,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收回對外投資;責成相關股東繳納未繳或已抽逃的出資。(四)接管公司債務壹般包括銀行貸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未付稅款、專項應付款和其他合同義務。接管公司的債務分為債務確認和登記,債務的確認是債務接管的首要任務。壹般情況下,應審查債務產生的原因和依據,並審查相應債務產生的合同,看是否存在違法合同或公司不承擔的債務。公司債務確認後,由清算組對確認的債務進行登記。(五)清算賬戶應在清算組接管公司的同時設立,因為在清算組開始工作之初就會發生清算費用,公司原有賬戶以正常生產經營為基礎,不能滿足清算業務的需要。因此,應及時建立清算費用賬戶和清算損益賬戶。(六)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的主要工作包括:以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核對有無遺漏債權人;查看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證明材料。申報登記後,清算組應當編制債權債務清查報告,以便及時催收債權、清償債務、解決糾紛。(七)處理公司與清算有關的未盡事宜,收回公司債權。為了了結公司未了結的業務,終止公司的各種法律關系,清算組可以在“了結公司業務”的範圍內進行壹些必要的業務活動。清算組在該環節的主要任務包括:清理未完成的合同,以了結公司現有業務,包括繼續履行或終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應收賬款,收回債權;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因為不同的債權有不同的情況,所以要指定不同的策略來實現債權的追償。(八)參與公司訴訟活動在公司清算活動中,不可避免地會與其他相關主體發生糾紛。此時清算組作為公司代表參加民事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清算組可以聘請律師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九)公司財產的處置由於公司的清算大部分是貨幣結算,清算組需要對公司相應的資產進行變價,轉換為貨幣形式。(十)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的編制公司債權清理、債務登記清楚、財產變價後,清算組應當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相關報表完成後,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以法定順序清償;可能不足清償的,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應當停止清算活動,並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XI)清算方案的制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清算公司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或人民法院有權對清算方案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由清算組進行修改,直至通過。(十二)確認並實施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經確認後,清算組可以按照清算方案實施。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清算順序壹般為(1)支付清算費用;(二)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賠償金;(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五)剩余財產的分配。(十三)提交清算報告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各種帳冊,並將這些材料提交股東大會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由股東大會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確認這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1)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日期;(二)清算組的組成。(三)清算方式;(四)清算的步驟和安排。(五)公司債權債務的確認和處理;(六)清算方案;(七)清算方案的實施;(八)清算組成員履行職責的情況。(9)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十四)辦理註銷登記的清算報告、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各種帳冊經股東會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門確認後,清算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清算報告,申請註銷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後,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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