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失信執行人名單: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被失信執行人名單的若幹規定》確認的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六類人員名單。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二、被列入黑名單的後果是什麽?
壹旦被列入“黑名單”,法院應當告知相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以便相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失信者實施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被背信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所在單位。
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或者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告知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簡單來說,被列入黑名單後,被執行人將被限制高消費,不得有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者除了飛高鐵等高消費,還有可能受到信用問題的影響,比如貸款、買車、買房、出國、升職、開公司等等!
第三,“黑名單”制度起作用嗎?
互聯網的發展給了“黑名單”制度廣闊的發展空間,“黑名單”制度實施後的效果還是非常顯著的!
據最高法院統計,自2013年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建立以來,全國法院已限制6150000名“萊萊”購買機票,限制222萬人購買動車、高鐵車票。限制失信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71,000。僅中國工商銀行就拒絕貸款申請,辦理信用卡55萬余張,涉及金額69.7億元。
而且據楊律師所知,因為“黑名單”制度解決的執行案件很多,有些甚至是多年前就無法執行的積案。因為上了黑名單,被執行人主動去法院履行判決。相信這壹制度如果得到堅持和完善,將會大大改善“執行難”的局面。
四、如何才能將“老賴”列入黑名單?
在生效判決、法律文書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有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規定的六種情形之壹的,可以列入黑名單。
法院可以主動將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除法院依職權主動列入被執行人名單外,申請人認為被執行人有上述失信行為之壹的,也可以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先前的裁決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這個武器,申請人壹定要重視和掌握!
5.如何去除「黑名單」?
黑名單不是終身的。已經被列入黑名單的,只要向法院充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人和解確認已經履行,就可以從黑名單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