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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特崗津貼?

政府特別補貼

全稱是“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自1991起,國務院對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領域做出重大貢獻和突出成績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給予政府特殊津貼。其主要目的是鼓勵和支持他們在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人才培養、決策咨詢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培養和帶動身邊的專業技術人員攀登科技新高峰。應該說,這是政府給予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的榮譽。既有政府對他們現有成績的認可和肯定,也有對他們創造更高業績的鼓勵和鞭策。根據國務院的這壹倡議,中國的地方政府也出臺了政策,向當地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發放政府特殊津貼。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條件

(1)選擇範圍

1.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崗位和工農業生產第壹線做出重大貢獻、做出突出成績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重點是在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技術領域湧現的優秀人才,在信息、金融、會計、外貿、法律、現代管理和理論研究、新聞出版、文化藝術等領域做出重大貢獻的專門人才。

2、政府特殊津貼主要在國有企事業單位實施。符合評選條件的其他經濟成分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按照評選程序推薦。

3、擔任副省(部)級以上領導職務並享受副省(部)級以上待遇的專家學者,在企事業單位擔任黨政領導不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黨、政、軍、群眾團體工作人員,除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外,原則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二)選拔條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模範履行職責。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為我國科學技術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當選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專家學者。

2.在自然科學研究方面,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是學科領域的領軍人物;或者研究成果具有開創性和重大科學價值,得到國內外專家認可,達到國際國內領先或先進水平。

3.在技術研究開發中有重大發明、重大技術創新或者解決了關鍵技術難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4.在社會科學研究方面成績突出,為社會發展和學科建設做出突出貢獻,是重點學科的學術帶頭人。

5、在信息、金融、會計、外貿、法律和理念管理等領域,為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供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的科學理論依據,有特殊貢獻。

6.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壹線,為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所創造的新的教育理論或教學方法,經省(部)級教育行政部門鑒定並廣泛推廣,效果顯著,得到同行認可。

7、長期工作在工農業生產和科學技術推廣第壹線,有重大技術突破,推動了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或者在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中,做出突出成績,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8.長期在疾病防治等衛生工作壹線工作,醫術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難危重疾病,或多次大範圍有效預防、控制、消除疾病,社會影響大,得到同行認可。

9、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領域,成績突出,久負盛名,是重點學科或藝術門類的帶頭人。

10,教練工作成績突出,為我國體育事業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職業體育教練。

廣東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動態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政府特殊津貼制度,鼓勵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為國家和廣東現代化建設做出新貢獻,為廣大專業技術人員樹立榜樣。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廣東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推薦試行辦法》(粵府辦[2002]17號)和《省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通知》(粵府函[200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動態管理的對象是人事行政關系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和省級特殊津貼的人員(以下簡稱特崗人員)。

第三條動態管理的主要內容:特殊津貼的評定、審批和發放,人事和行政關系的變動,人員的增減,相關信息資料的歸檔和數據庫的建立等。

第四條考核工作由特崗人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已退休的特崗人員不得參與考核工作。

第五條考核工作每年進行壹次,壹般可與本單位幹部職工年度考核結合進行。

第六條在非公單位工作的特聘人員,由當地市級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年度考核。

第七條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特勤人員在現代化建設中取得的新成績和做出的新貢獻,被考核單位應及時掌握和充分肯定,並通過各種渠道進行宣傳和表彰;領取特殊津貼後,對放松要求、不求上進、群眾意見大的,要及時幫助和教育;對違法違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的,要作出相應處理。

第八條優撫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發或取消優撫津貼。

(壹)弄虛作假、謊報成績、騙取政府特殊津貼的,取消特殊津貼,收回政府特殊津貼證書。

(二)不具備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基本政治思想條件的,取消政府特殊津貼並收回政府特殊津貼證書。

(三)因違法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受到刑事處罰的,取消特殊津貼並收回政府特殊津貼證書。

(四)在職特崗人員未經單位同意逾期出國(境)或出國(境)定居的,停發特殊津貼。

(五)人事和行政關系調離我省的,停止發放特殊津貼。

(六)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停發下壹年度的特殊津貼;連續兩年的,取消特殊津貼。

(七)優撫人員死亡的,從死亡後的下月起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第九條特崗人員津貼發放變動情況,各級計劃單列市人事局、省屬和中央駐穗單位人事部門應於每年9月15、15、15、18+05前報送季度變動信息材料(見附表1特崗人員所屬單位為非駐穗省屬和中央單位, 並於每年10、6月10、9月10、2月10前送至所在單位人事局,人事行政關系由外省(市、區)調入我省或每年新增的特崗人員。 經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事局或省屬、中央駐穗單位人事部門審核,填寫《廣東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變動表》(附表1)及軟盤和《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證》復印件,報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批準後,享受相應的省級特殊津貼。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專門人員檔案,記錄並保存專門人員的選拔、推薦、年度考核等相關資料。特殊人員的增減和特殊津貼的變動必須詳細登記。特崗人員特殊津貼的檔案及相關材料隨人事行政關系壹並移交。

第十壹條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特殊崗位人員的管理。每年3月底前需填寫《廣東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考核及變動情況統計表》20年

第十二條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我省特殊人員的動態管理,建立全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數據庫,系統掌握全省人員的基本情況、特崗發放、年度考核和人員增減情況,實行跟蹤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東省人事廳於2006年開始選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在地方壹級,人事局和省直單位分別是:

根據人事部《關於開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工作的通知》(人事部發〔2006〕37號)精神,現將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提高認識,切實把選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作為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建設創新型廣東和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操作,認真做好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工作,選拔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崗位和工農業生產壹線做出重大貢獻和突出成績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要註意打破所有制界限,在非公有制企事業單位中選拔合格人選。

二、嚴格按照《廣東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評選推薦試行辦法》(粵府辦[2002]17號)的有關規定和我部[2006]37號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推薦專家必須從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在職人員中遴選。推薦的主要依據是近五年來所取得的專業技術成果、業績和貢獻,其成果、業績和貢獻必須得到本地區、本系統專家的認可。要重點選拔在科研、管理等專業技術崗位上表現突出的優秀創新人才。在企事業單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後不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以及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推薦為候選人。在評選過程中,必須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不合格的,不得推薦為候選人。要杜絕論資排輩、“輪流坐莊”、平均主義等不正之風,保證推薦人選的質量。

根據人事部下達的指標控制數,各市、各部門推薦人選不超過3人(其中教育廳不超過15,省委宣傳部不超過6人)。廣州和深圳的報考人數由人事部單獨下達,但必須由省級人事部門報送人事部。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壹)提交的材料包括綜合報告,並請註明聯系人及電話。

(二)推薦人應按規定逐項填寫《專家登記表》,壹式兩份(其中壹份為原件),相關申報手續齊全。其中“考核”是指近五年的年度考核。

(3)推薦單位填寫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推薦人選名單,壹式兩份,名單應加蓋推薦單位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或省級有關部門的印章。

(4)推薦人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獲獎證書、榮譽證書、成果鑒定等相關材料1份。復印件必須經推薦單位審核,審核人簽字,單位蓋章。

(五)提交的材料應符合統壹規範的表格樣式(附表見附件,可直接從www.gdrst.gov.cn下載),復印件應采用A4紙並附電子文檔。

(六)各市、各部門必須於2006年6月25日前將相關材料報送我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或超過規定提交時間的,今年不列為推薦人選。

(七)廣州、深圳推薦的考生及材料、考生數據庫軟盤於7月10前報送我辦,匯總後報省政府審批和人事部。

附:1。專家登記表

2.2006年推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名單

廣東省人事廳

2006年5月17日

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評審規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評審工作,確保評審工作科學、客觀、公正,根據《深圳市委辦公廳、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人事局、市財政局關於改革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貼制度意見的通知》(深辦發[2005] 65438號)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包括享受國務院和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第三條專家評審應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深辦發[2005]1號文件中的相關遴選條件進行評審。

第二章審查機構

第四條每次評審時,市人事局應邀請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若幹評審組,按專業對報考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審。

第五條評審組的職責是對申請人的業績和成果進行評價,並形成專家推薦意見,提交市評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專家推薦作為評選的重要參考。

第六條評標小組成員壹般從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中選取。特殊情況下,可從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或行業公認的專家中選取。評審組成員不少於3人(含3人),其中1為召集人。

第三章審查程序

第七條評審會議召開前,市人事局應當組織評審組成員學習有關規定,並匯報評審材料的評審情況。

第八條市人事局根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結構、分布、報考人數和遴選人數,向各評審組下達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推薦人選的控制指標。

第九條評審組先從申請人中遴選推薦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再從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中推薦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獲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可直接申報參加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的評審。

第十條在對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的基礎上,由評審組進行充分討論和評議,並根據各評審組控制指標數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超過二分之壹(含二分之壹,下同)的,才能作為推薦人選。

第十壹條評委會表決前,召集人應當從評委會成員中指定壹名計票人、壹名監票人。投票結束後,召集人、計票人、計票人、監票人應分別在投票匯總表上簽字,投票結果有效。

第十二條根據評標結果,評標小組負責向所有申請人寫出評標意見。

第十三條評審組同意票數超過半數的人數超過該組控制指標的,按票數排名,作為專業評審組推薦人選。

第十四條評委會同意票數過半的人數超過該組控制指標數,且票數相等的,進行第二輪投票;如第二輪投票票數仍相等,領導小組綜合平衡後確定人選。

第十五條評定小組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候選人進行投票後,按照控制指標數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候選人進行評定。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候選人的投票辦法,按照本細則第十、十壹、十二、十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領導小組根據評選條件和被評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數,對評審組投票產生的候選人進行評審和公示,然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四章復習紀律

第十七條評審組成員必須按時參加評審會議。未參加評審過程的委員因故未能出席評審會議或中途離開的,不得在會後投票、委托或補票。

第十八條評價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與申請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參與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建立評審會議記錄制度。記錄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名單、會議議程、評審對象、成員發言要點、投票結果等。

第二十條評審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

(壹)不得泄露評審組成員的個人信息;

(二)不得泄露評審情況;

(三)沒有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考核情況的義務;

(四)考評小組成員不論行政領導職務均為考評小組普通成員,不得有行政幹預考評的言行;(五)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放寬標準等妨礙公正評價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評審組成員和工作人員違反上述紀律的,由市人事局停止其參加評審工作,取消其評審組成員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2006年6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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