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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信息,如何理解信息,及如何實現信息安全

信息是事物運動的狀態與方式,是物質的壹種屬性。在這裏,“事物”泛指壹切可能的研究對象,包括外部世界的物質客體,也包括主觀世界的精神現象;“運動”泛指壹切意義上的變化,包括機械運動、化學運動、思維運動和社會運動;“運動方式”是指事物運動在時間上所呈現的過程和規律;“運動狀態”則是事物運動在空間上所展示的形狀與態勢。鐘義信還指出,信息不同於消息,消息只是信息的外殼,信息則是消息的內核;信息不同於信號,信號是信息的載體,信息則是信號所載荷的內容;信息不同於數據,數據是記錄信息的壹種形式,同樣的信息也可以用文字或圖像來表述。信息還不同於情報和知識。總之,“信息即事物運動的狀態與方式”這個定義具有最大的普遍性,不僅能涵蓋所有其它的信息定義,還可以通過引入約束條件轉換為所有其它的信息定義。例如,引入認識主體這壹約束條件,可以轉化為認識論意義上的信息定義,即信息是認識主體所感知或所表述的事物運動的狀態與方式。換壹個約束條件,以主體的認識能力和觀察過程為依據,則可將認識論意義上的信息進壹步分為先驗信息(認識主體具有的記憶能力)、實得信息(認識主體具有的學習能力)和實在信息(在理想觀察條件下認識主體所獲得的關於事物的全部信息)。 層層引入的約束條件越多,信息的內涵就越豐富,適用範圍也越小,由此構成相互間有壹定聯系的信息概念體系。

網民們、企業:

安全防範意識薄弱:網民、企業的網絡安全防範意識薄弱是信息安全不斷受威脅的重要原因。目前,網民和企業雖有壹定的認知網絡安全知識,但卻沒能將其有效轉化為安全防範意識,更少落實在網絡行為上。很少能做到未雨綢繆,經常是待到網絡安全事故發生了,已造成巨大財產損失才會去想到要落實、安裝網絡安全管理這些安全防護系統。

2. 國家:

(1)網絡立法不完善:中國在網絡社會的立法並不完善且層級不高。壹些專家指出,中國還沒有形成使用成熟的網絡社會法理原則,網絡法律仍然沿用或套用物理世界的法理邏輯。在信息安全立法上,缺乏統壹的立法規劃,現有立法層次較低,以部門規章為主,立法之間協調性和相通性不夠,缺乏系統性和全面性。

(2)核心技術的缺失

無論是PC端還是移動端,中國都大量使用美國操作系統。中國在PC時代被微軟壟斷的局面,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又被另壹家美國巨頭谷歌復制。由於操作系統掌握最底層、最核心的權限,如果美國意圖利用在操作系統上的優勢竊取中國信息,猶如探囊取物。

所以只有三管齊下才能做好信息安全!

(1)首先應運用媒體、教育的方式提高廣大網民的網絡安全防範意識,再者國家應加快完善我國網絡立法制度。值得高興的是:為確保國家的安全性和核心系統的可控性,國家網信辦發布網絡設備安全審查制度,規定重點應用部門需采購和使用通過安全審查的產品。

(2)但是作為網絡攻擊的主要受害國,不能只依靠網絡安全審查制度,須從根本上提升中國網絡安全自我防護能力,用自主可控的國產軟硬件和服務來替代進口產品。因國情,所以壹時間要自主研發出和大面積的普及高端服務器等核心硬件設備和操作系統軟件也是不可能。

(3)所以現在壹些企事業、政府單位已大面積的開始部署國產信息化網絡安全管理設備,如像UniNAC網絡準入控制、數據防泄露這類網絡安全管理監控系統等等。用這類管理系統,達到對各個終端的安全狀態,對重要級敏感數據的訪問行為、傳播進行有效監控,及時發現違反安全策略的事件並實時告警、記錄、進行安全事件定位分析,準確掌握網絡系統的安全狀態的作用。確保我們的網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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