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什麽是中介組織犯罪?

什麽是中介組織犯罪?

中介組織犯罪及其法律規制

馮衛國

摘要:中介組織犯罪作為市場經濟領域的壹種商業犯罪,具有不同於普通刑事犯罪的壹些特征。只有把事前的嚴格規範和事後的嚴格制裁結合起來,才能有效防控此類犯罪。

關鍵詞:刑事責任控制中介組織犯罪刑法

中介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中介組織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由於我國中介服務業仍處於發展初期,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監管機制不健全。近年來,中介服務領域的違法犯罪問題日益突出,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研究中介組織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探索有效的防控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壹、中介組織犯罪的現狀及危害

目前,中介組織犯罪已經成為全球關註的問題。2001年末,隨著美國最大的天然氣買賣商、號稱“能源帝國”的安然公司的倒閉,世界會計界巨頭安達信的假賬問題震驚世人面前。作為安然財務報告的審計方,全球第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安達信實際上充當了幫助安然財務造假的幫兇,並且在事發後還銷毀了相關審計證據,以逃避執法部門的調查。由於安達信在安然事件中扮演的卑鄙角色,其百年基業毀於壹旦。繼安達信之後,畢馬威、德勤、安永等著名會計師事務所也相繼爆出財務造假醜聞,導致全球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受到不同程度的指控或調查,整個會計行業陷入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來自華爾街的假賬醜聞不斷,導致投資者信心下降,市場疲軟,直接危及美國經濟復蘇,引發全球股市震蕩。

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金融監管和公司治理機制被奉為典範的美國,中介機構依然存在如此嚴重的欺詐醜聞。在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的中國,中介行業的違法犯罪問題不容忽視。事實上,虛假會計信息的泛濫已經成為困擾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痼疾之壹。據悉,2001年,審計署隨機抽查了16家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32份審計報告,對21份審計報告涉及的上市公司進行了審計調查。發現14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23份嚴重不真實的審計報告,造成虛假財務會計信息765438+。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統計,2001年度,有110余家會計師事務所、120余名註冊會計師受到行政處罰,100余家會計師事務所、600余名註冊會計師受到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和強制培訓,註冊會計師40余人。

從已查獲的案件來看,證券市場是我國中介組織違法犯罪行為的重災區。證券市場幾乎每壹次欺詐都離不開中介機構的“配合”。有的公司通過“包裝”虛擬業績,騙取上市資格;有的利用關聯交易、資產重組、債務重組制造“泡沫利潤”,欺騙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有的偽造會計信息,為國有資產流失大開方便之門,等等。在此期間,壹些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心存疑慮,不知情,甚至幫助“打包”,* * *欺騙,喪失了最起碼的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

如在轟動壹時的銀造假案中,銀編造了7.45億元的巨額利潤,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了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成就了“中國第壹牛股”的神話。案發後,三人均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在被稱為“2001十大經濟犯罪之壹”的麥科特造假上市案中,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證券公司在內的所有中介機構都受到了巨額利益的誘惑。

2000年4月至2006年3月5438+0,湖北立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康賽集團、活力28、幸福產業、湖北興化、興發集團等上市公司出具了失真財務報告。,並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其瘋狂的造假行為被壹些媒體稱為“李華現象”。

此外,近年來曝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造假醜聞,大多涉及中介機構的違規操作。瓊民源、實業、東方鋼爐、大慶聯誼、鄭、藍田、黎明等事件都與虛假會計信息密切相關。

中介組織是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維護者,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承擔著非常重要的責任,中介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必然會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其危害集中表現為:

首先,它鼓勵了非法市場參與者的背叛和欺詐,並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公司制度的出現是現代經濟發展的壹個重要裏程碑,它有效地解決了困擾企業的融資問題,極大地拓展了生產社會化的空間。但公司制度本身存在壹個不可避免的委托代理風險問題,即物業委托人與物業代理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激勵不相容、責任不對等問題,於是中介組織應運而生。中介機構的作用是客觀評價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發展前景,並提供壹定的預警功能,為投資者做出正確決策提供依據,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降低投資風險。沒有壹個公正、獨立、透明的中介體系,投資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中介機構的失職會影響經濟的安全運行,甚至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比如銀廣夏事件後,很多中小投資者差點破產,損失慘重。作為系統性的“數字造假工程”,麥考特事件在上市後從最高點到最低點給整個投資者造成了近6543.8+0億元的損失。

二是破壞社會信用基礎,損害投資者信心。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中介機構是社會信用體系的組成部分,是維系社會信用鏈條的重要環節。中介機構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壹家上市公司或部分投資者的利益,還會直接打擊整個市場的投資信心,擾亂正常的市場運行秩序,甚至造成股市低迷、經濟衰退的嚴重後果。

三是誤導政府決策。中介不僅是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的橋梁,也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激活市場主體的活力,轉向“小政府、大社會”的管理模式,計劃經濟時代的壹些政府職能交給了社會中介組織,中介組織的權力和資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成為政府駕馭市場經濟能力的重要標誌之壹。政府相關部門在制定某些政策時,往往需要參考中介機構提供的材料。如果中介機構提供的材料虛假、失真,必然影響政府的正確決策。

第二,中介組織犯罪的類型和特點

中介組織犯罪是指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實施的瀆職犯罪。從刑法的規定來看,這類犯罪既包括單位犯罪,也包括自然人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過失犯罪。在現行刑法體系中,涉及中介組織的犯罪主要包括:

1.199912.25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規定的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2.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根據《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因法定職責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組織,屬於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因此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1款、第二款規定的提供虛假文件罪。

4.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出具嚴重失實的文件罪。

從司法實踐來看,中介組織犯罪作為市場經濟領域的壹種商業犯罪,具有壹些不同於普通刑事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體的特殊性。這類犯罪的主體僅限於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包括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造價工程師、價格估價師、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等。這類罪犯壹般收入高,社會地位高,是典型的“白領犯罪”。如我國新刑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起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文件罪案件中,被告人劉是具有碩士學位的註冊會計師。

2.犯罪性質的失職。這種犯罪發生在執業過程中,與同行的業務密切相關,屬於瀆職犯罪。當然,由於中介組織是獨立於政府之外的社會服務組織,其職責並非基於國家權力,因此中介組織罪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罪性質不同。

3.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中介組織犯罪的主體身份和職業背景決定了此類犯罪不同於傳統的“街頭犯罪”,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這類犯罪分子文化程度相對較高,熟悉相關業務知識以及中介服務活動中的弊端和漏洞,因此更多依靠智力和知識而非身體能力實施犯罪。

4.隱瞞犯罪行為。與其他“白領犯罪”壹樣,中介業務的專業性、中介人員的相對獨立性,以及這類犯罪表面上沒有暴力行為和危險狀態,不直觀,使得中介組織實施的犯罪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在實踐中,發現和偵破此類案件的問題更加突出。定罪概率低,反過來助長了行為人的僥幸心理,這也是此類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之壹。

5.與其他犯罪的相關性。作為維護市場誠信的重要防線,中介組織的失職、瀆職往往為其他違法企業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打開了方便之門。如有的企業通過“包裝”虛假業績騙取上市資格;有的用虛構的財產做抵押,或者用不存在的資金做抵押,騙取貸款。從實踐角度看,與中介組織相關的具體犯罪主要有虛報註冊資本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例如,四川鄭達會計師事務所因違規行為間接造成國家巨額稅收流失。在未指派本所會計師履行驗資職責的情況下,本所允許違法者方以本所名義出具5份驗資報告,分別證明上述各公司註冊資本均為50萬元,並加蓋本所印章和2名註冊會計師印章。方憑驗資報告取得了5家公司的營業執照,並通過稅務登記取得了壹般納稅人資格。之後,方購買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7份,抵扣稅款250余萬元,至案發時無法追回。

第三,中介組織犯罪的法律規制

中介組織犯罪的法律規制可以概括為規制和懲罰兩個方面。只有把事前的嚴格規範和事後的嚴格制裁結合起來,才能有效防控此類犯罪。

1.加強中介服務的規範化。首先,要重視中介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良好的職業道德是防範中介組織犯罪的第壹道防線。要使中介組織人員樹立誠信觀念,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切實遵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勤勉盡責,保證獨立性,不放棄原則留住客戶。其次,要加強對中介組織的監管,凈化其執業環境。目前國內各類中介組織魚龍混雜,沒有公平競爭的環境。行業分割、地方保護、惡性競爭等不正當市場行為嚴重幹擾了中介市場秩序。因此,必須嚴格控制中介行業,加快完善相關立法,規範中介組織的執業行為。要嚴格執行行業準入制度,對中介服務人員實行統壹的資格認證制度,淘汰不符合條件或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中介組織,支持和引導執業規範、信譽良好的中介組織,提高整個行業的執業水平。第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中介組織的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很重要,但要避免過多的行政約束扼殺中介市場的活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部門應註重制定政策,加強宏觀管理和調控,為中介機構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在微觀層面,應鼓勵行業協會實施自律管理,為中介組織的自律和良性發展提供必要的空間。第四,建立和完善中介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實踐中,壹些中介組織內部管理不嚴,規章制度形同虛設。正是利用了這壹管理漏洞,不法分子大肆作案。所以壹定要嚴格管理,規範操作,不給不法之徒可乘之機。

2.嚴懲中介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我國中介市場違規行為頻發的壹個重要原因是違規成本低,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普遍較輕,沒有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因此,要有效遏制中介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行為的風險成本。在對中介組織違法行為的制裁方面,應協調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不同法律責任之間的關系,三者應並重,不可偏廢。

在中介機構違規的行政責任方面,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註冊會計師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有相關規定。根據這些法律法規,中介組織個人如有違法行為,可暫停其職業資格,情節嚴重者可處以行業“終身禁入”;如果是中介組織集體實施的違法行為,可以根據其違法程度,給予罰款、暫停執業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在實踐中,應該嚴格執行法律,堅決淘汰問題嚴重的中介機構。只有這樣,公正、盡責的中介機構才能盡快成長起來,誠信、公平的市場秩序才能建立起來,投資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護。

對於政府官員鼓勵或默許中介組織欺詐的行為,我國現行相關立法缺乏專門的制裁措施。目前,在實踐中,由於改革不到位,機制沒有理順,相當壹部分中介組織由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直接隸屬或掛靠於政府相關部門,成為主管部門的“附屬物”和創收工具。壹些主管部門放松了對這些中介組織的管理,甚至與其形成利益體,縱容其欺詐行為。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立法追究這些失職官員的法律責任。

在民事責任方面,我國目前相關立法尚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民事賠償機制,因虛假信息遭受重大損失的投資者無法獲得經濟賠償。打假的巨大利益往往讓企業和中介組織無視誠信,追逐利益。應加緊建立中介機構違規民事賠償機制,使違規成本遠大於違規收益,從而震懾違規者,彌補受損投資者的利益。

刑事責任作為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在懲治中介組織犯罪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針對這類犯罪專業性強、偵破難度大的特點,采取壹些有針對性的對策,比如在辦案隊伍中充實具有審計、會計等專業背景的人員,對舉報者給予壹定的獎勵,等等。只有嚴密法網,加強懲罰的確定性和及時性,才能發揮刑法武器的巨大威力。但同時也必須看到,刑事司法的運行具有高成本的特點,過度的刑法幹預也會導致抑制市場主體活力的負面效應。因此,應當慎用刑事制裁作為控制中介組織違法行為的最後壹道屏障。只有當違法行為性質嚴重,僅靠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不足以達到懲戒效果時,才能啟動刑事調查程序。另外,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有機配合和銜接,既不能“以罰代刑”,也不能“以罰代賠”,更不能因為追究刑事責任而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比如,對於構成犯罪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在量刑的同時,要註意取消其職業資格、吊銷其營業執照等行政處分的適用。受害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行為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完善的刑事立法是有效懲治中介組織犯罪的基礎和前提。我國現行刑法典設置了各類涉及中介組織的重大犯罪,基本符合依法懲治此類犯罪的要求。但是,立法不完善的問題依然存在。主要缺陷是相關刑法規定過於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刑法第229條規定的兩個罪名中的“情節嚴重”、“嚴重不負責任”、“嚴重失實”、“後果嚴重”等條款過於籠統。另外,罰金刑的範圍和數額沒有明確的標準,導致司法認定困難,執法尺度隨意性大。

雖然司法解釋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彌補立法的缺陷,但從長遠來看,在權威立法中細化刑事制裁的標準,可能是更為理性的選擇,從而更好地發揮法律的規範功能。筆者認為,對於中介組織犯罪這種專業性和政策性很強的犯罪類型,直接規定相關非刑法采取附屬刑法的立法方式,可能比放在刑法典中更為有效。從國外立法例來看,許多國家對此類犯罪采取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比如美國在1933的《證券法》和1934的《證券交易法》中,專門規定了證券上市交易過程中中介機構的刑事責任。安然和安達信事件後,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多項旨在改善公司治理和加強會計責任的法案。其中包括《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2002年上市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2002年公司與審計義務、責任和透明度法案》等,加強了對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商業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其中許多內容可供我國立法者借鑒。此外,在很多國家的刑法中,都有對中介組織進行制裁的規定,比如隱瞞信息、泄露職業秘密等。但我國刑法在這方面的規定還很少,這應該是今後完善立法的方向。

  • 上一篇:深圳聚惠誠科技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安徽華源藥業有限公司華源物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