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貨物貿易參展展品須在展會方規定的範圍之內且須在境外(含港、澳、臺)生產;參展單位需按展會方規定的時限提交參展展品清單及其原產地證明。服務貿易參展服務產品須在規定的範圍之內,且服務提供地須在境外(含港、澳、臺)。如在簽署參展合同後發現其不符合參展資格,展會方有權采取拒絕其參展,對其相關展品或服務項目進行遮蔽、移除以及不退還已付展位費等相關措施。
1.3 在參展單位報名時提交有關材料並經展會方書面確認的情況下,與參展單位有聯合經營或屬於海外總公司或子公司或合資夥伴/代表處等實質性法律關系的境外企業可***同參展;任何未在展前提交有關材料並取得展會方書面確認的聯合參展行為,壹經發現,展會方有權取消其參展資格並要求參展單位各方退出展會現場,且參展單位實際支付的相關展位費用等均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