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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註冊在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天津高薪科技企業的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天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4日發布)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意見》(國發[2006]20號)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發[191]12號)及科技部有關文件精神,進壹步規範我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主管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並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根據科技部劃定的高新技術範圍,結合我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高新技術範圍確定如下:

(A)電子和信息技術

(2)生物工程和新醫學技術

(3)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4)先進制造技術

新能源和節能技術

㈥環境保護新技術

㈦現代農業技術

(8)海洋工程技術

(9)航空航天技術

㈩核應用技術

(十壹)現代物流技術和高端服務技術。

(十二)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其他新工藝、新技術。

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制度

(壹)成立天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負責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評審組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組成。同時,根據企業情況,吸收315名同行業專家參與具體評審工作。市科委任鑒定組組長。

(2)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可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三)經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由市科委批準並頒發《天津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六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壹)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壹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純商業貿易除外。

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由市科委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進行認定。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65,438+00%以上。

在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四)每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企業當年銷售總額的5%以上。

研究開發經費的範圍應符合《天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表》中所列的要求。

(五)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之和應占該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術領域新辦企業投資占總投資的60%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和中試產品的收入。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熟悉本企業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管理,重視技術創新。

第七條申請認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簡介;

(三)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詳細情況;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簡歷及簡介;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壹年度專項審計報告(主要審計內容為營業收入和支出、技術性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研發經費投入等。新設立企業應提供至少半年的審計報告);

(七)科技成果、產品或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鑒定證書;

(八)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標準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ISO、QS、3C、GMP、環保等。);

將上述材料裝訂成冊壹式八份,提交高新技術企業簡要信息表、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含國稅、地稅)(各壹式三份)和本企業大專以上技術、管理人員學歷證明復印件。

第八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新技術生產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濱海新區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享受國家批準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企業集團(總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公司)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時,應分別進行審核認定。

第十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並、分立、跳槽、搬遷時需要重新認定。

第十壹條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市科委將每兩年組織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再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區、縣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初審,並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市科委應當自收到合格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認定決定。發現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規定的,有權要求限期補正或者修改,否則不予認可。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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