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計局的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審計政策、法規;受委托研究起草審計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審議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對各級審計機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2.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3.根據審計署和省審計廳的授權,對所轄相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二。審核程序是怎樣的?
1.制定計劃,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國情和審計工作實際,對壹定時期的審計目標、任務、重點內容和保障措施提前做出安排,制定審計項目計劃。
2、審計準備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組的審計事項,並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統壹組織的審計項目應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各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進行審前調查並編制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實施審計人員通過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文件和資料,核對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獲取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審計,並按要求編制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
4.審計結束,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